被告人在法庭上。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昆明火车站“3·01”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昆明火车站“3·01”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并当庭裁定,驳回玉山·买买提的上诉,维持一审对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的死刑判决,以及判处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的判决。
刀砍无辜群众致40人重伤,4人被民警击毙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以来,原审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纠集他人形成恐怖组织,指挥该组织成员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在广东、河南、甘肃等地进行暴力恐怖犯罪准备,并共同策划在昆明火车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原审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今年2月27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云南省红河州沙甸被捕,拒不供述其组织成员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犯罪。
3月1日晚,该恐怖组织成员帕提古丽·托合提、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因抗拒抓捕,帕提古丽·托合提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其余四人被当场击毙。
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玉山·买买提和原审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邀约、纠集他人参加恐怖组织,原审被告人吐尔洪·托合尼亚孜提供资金用于恐怖组织活动,三人在恐怖组织中均起组织、领导作用,并共同策划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三人应对恐怖组织及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参与实施杀人行为,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四名原审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上诉人玉山·买买提关于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属于恐怖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杀人行为的实施者,罪行极其严重,但其作案时系怀孕妇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回放
女暴徒供述:共砍杀30多人
2014年3月1日20时29分,5名暴徒乘车到达昆明火车站西侧。下车后,5人沿站前路自西向东步行至永胜路,随后返回站前广场。
21时10分,5人经广场东侧报刊亭进入临时候车区。21时12分,5人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开始砍杀候车的群众,瞬间发生的暴恐袭击让在场的群众猝不及防,临时候车区一片混乱。多名群众当场遇害。
昨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的供述:
我们5人走进火车站一起持刀开始砍杀,我用短刀,刀尖朝上,捅了两个女人的肚子,我连捅了十五六个人。警察过来用灭火器喷我们,我发现阿卜杜热伊木被警察和一些群众打倒在地,我就叫艾合买提、盲沙尔、阿尔米亚去救他。我们举刀跑过去把他扶起来,警察过来包围了我们,并开枪多次警告我们,我们还是举刀往前走,这时警察向我们开枪,倒地后我还把手中的短刀向警察扔去。有人从后面打了我的头部,我就晕倒了。醒来后发现自己在医院,我一共砍杀了30多个人。
据央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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