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昨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会议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洪道德指出,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始试点,表明这项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重要一环,也已经进入实施的“快车道”。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以保证司法公正。
跨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同级政府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干扰,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提供了保障。这一点应该是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最大意义之所在。
据洪道德分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资、经费由同级政府的财政来保障,这难免出现检察权、审判权依赖于行政权的问题,地方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借此插手案件审理,对案件打招呼、批条子,这势必影响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正、独立地办案。跨区域设立检察院、法院,有利于去除司法地方化,确保司法的统一和完整。
此外,洪道德表示,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均,即使是一个地级市,不同的县发展水平也并不一致。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出现有的检察院、法院一年到头繁忙不堪,检察官、法官加班加点苦不堪言;而有的地方检察院、法院则案件量不大,人员清闲。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按照行政区划设立检察院、法院,导致当事人要跑几百里路去寻求司法帮助,而距离其很近的邻近检察院、法院却不能受理。一旦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院,这些问题将随之而破解,司法资源将得以更优化的配制,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也将更为便利。
对于跨区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该如何设置的问题,洪道德认为,根据司法实践,省级应该不会变,跨区域的检察院应该设立在地市级和县级,与此对应的是,跨区域法院应该设立在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这是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决定,最终如何设立,还要等待试点方案的公布。”洪道德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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