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晚23时35分许,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故。截至目前,35人死亡,至少48人受伤,于是“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5个人,市委书记将撤职”的说法再次在网络间流传开来。但早在2012年8月27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题为《30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对这类传闻进行了辟谣。而在更早的2011年,国家安监总局发言人黄毅也公开表示,所谓的神秘“红线”说法根本不存在,死亡30人以上的即为特别重大事故。界定事故的等级,主要是按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对不同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以下为原文:
人民日报:30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近来,每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网络上都会出现一些声音,认为死亡人数“36”、“37”是关系该事故是否上升为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压线,决定了事故的等级和处理结果。实际情况是否如此?
网传死亡数字属实吗?
调查:许多数字是误传
因网上关于36、37的传言较广,记者随机选择了一张死亡人数都是37的事故名单进行了核实。结果发现,许多事故死亡人数并不是37人。例如:
网传今年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死亡37人,据本报记者当时报道,截至2012年5月14日,全县累计有45人遇难,14人失踪;
网传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死亡37人,据查询,该事故2010年3月28日发生,38名矿工遇难;
网传黑龙江鹤岗特大瓦斯爆炸事件死亡37人,据查询,该事件2009年11月21日发生,最终遇难人数108人;
网传铁岭昌图爆炸事件死亡37人,据查询,该事件于2003年12月30日发生,截至31日遇难人数增至38人;
网传湘鄂暴雨死亡37人,据查询,截至2011年6月11日,遇难人数增至41人。
安全事故如何分级?
调查:分为4个等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都属特别重大事故
实际上,死亡人数“36”、“37”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数字,也不是事故等级的分界线。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由此可见,只要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构成特别重大事故,不存在“36”或“37”这样的特定数字。
人民网记者 鲍 丹 肖潘潘 吕毅品 史鹏飞
安监总局:死亡人数“35人红线”说法不存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2011年8月4日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表示,所谓的神秘“红线”说法根本不存在,死亡30人以上的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而界定事故的等级,主要是按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对不同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网友黄晨灏]:嘉宾好:网上有传言,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有一个神秘的“35”人“红线”,超出部分就该计算为“失踪人员”,然后是伤者情绪稳定,当地政府官员积极救灾等捷报。请问嘉宾,你对此有何看法呢?谢谢。
“据我了解,没有所谓的神秘‘红线’。”黄毅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界定事故的等级时,一般是以死亡人数来计算。比如,一次死亡3到9个人的为较大事故,10到29人的为重大事故,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除此之外,也考虑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受伤人员的数量。界定事故的等级,主要是按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对不同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些事故发生之后,在遇难人员遗体还没有全部找到的时候,一般是作为失踪,找到遗体之后,再计入死亡人数。所以,不存在以35人红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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