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1月13日宣布,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这将成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和编撰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参考。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专门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里强调,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在当日社科院举行的2014年度创新工程重大科研成果系列发布会上,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介绍,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共八卷九册,是由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历时近20年完成的重要学术成果。
梁慧星介绍,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致力于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宪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独民法未制定法典,只有一个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
梁慧星说,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所构成的现行民法体系,毫无疑问在保障公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但是,民法通则毕竟不能代替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且因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制定的时间和背景的差别,难免造成现行民法体系内部的不协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对法律调整更高的要求。
我国从1954年开始第一次制定民法典,1962年第二次制定民法典,1979年是第三次制定民法典。通常说是三次编纂民法典。
民法典为何重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介绍,民法典不仅涉及到老百姓,更重要的是涉及到整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和法律制度建设。其根本目的是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从而为中国最终实现人权、民主、法治和现代化奠定法制基础。
孙宪忠介绍,专家建议稿广泛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并注意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本报记者拿到的相关资料显示,在价值取向上,专家建议稿认为民法典应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追求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和机会平等,亦兼顾对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及人格尊严的尊重;强调切实保护私权,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并依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但也要求不能滥用权利;强调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切实贯彻两性实质平等与保护弱者的原则,对劳动者、消费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者实行特殊保护。
专家建议稿分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编。物权编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合同编以合同法的核心—契约自由为基本精神来设置具体规范;亲属编认为监护制度作为父母子女关系的一部分,应纳入亲属法,而不应置于民法总则。
另外,夫妻财产关系分为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和非常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必须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于婚姻登记档案。婚后订立财产约定的,应当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财产约定登记。法定事由出现时,依法律规定或者经法院宣告,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
继承编主张应采取遗嘱自由原则。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遗产,或者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专家建议稿认为,现行《继承法》有关遗产范围的规定过窄,应予以扩大,规定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此外,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过窄,应扩大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四亲等以内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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