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加强监督制约。
这看似不起眼的考核,长久以来却成为政法机关头上的“紧箍咒”,尽管一些指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比如督促政法更加主动地执法,但是随着社会进步,这种做法积累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尤其是制造了一些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部分地方陆续纠正了过去的一些冤假错案,有些人蒙受了十几年不白之冤终于昭雪,还有些人则永远看不到这一天。这些案件,有的是受当时有罪推定理念的影响,重口供、轻证据,甚至搞刑讯逼供造成的;还有的是明知证据不充分,也作出了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
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昭雪固然可喜,但举国上下更在思考如何杜绝下一起冤假错案的产生。借鉴古今中外的经验,尤其是近年来查处冤案的教训,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层面清除可能酿成冤假错案的土壤。
正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此前所言: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清理那些套在司法、执法人员头上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拘留与否、批捕与否、起诉与否、罪与非罪等等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受第三种指标的影响,用低于法律位阶的规则去评判和处理案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清理那些有形指标容易,清理无形指标难。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与时俱进,紧跟依法治国的步伐,更新观念和办案方式。
另一方面,有破须有立,还要建立一套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制度。比如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发挥好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旧规定退出历史舞台,新规则走进法治视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规则就是“良法”,它们为告别冤假错案提供了基础,这样的“新陈代谢”值得赞许。不过,古语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建立之后,还需要普遍地执行:权力有制衡、监督有保障。
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在我们看来,这里的“人民”不限于每一个自然人,也包括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权力的守法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要想中国全面实现法治、杜绝冤假错案,既需要外在的制度健全,还需要内在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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