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邢世伟)今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对于民事案件的证据条款,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进行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视听资料可以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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