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4日讯 记者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视为民事案件证据。
据了解,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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