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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让韩国纠结
韩国把通奸上升为法律层面,一旦偷情被捉住现行,警察通常的第一个做法就是抓人,然后征求女方意见,如果女方对此事表示谅解,这件事就转化为家庭内部矛盾,警方不再干涉;如果女方不谅解,那么司法方面就会主动判决两人离婚,当然男方(或有错方)的所有财产,尽归女方所有。这个办法的确具有杀伤力,不仅让偷情者身败名裂,也会让他身无分文,也正因为如此,政道才会不顾一切,在警察局里,当着英怡的面,跪在蔷薇面前,乞求她的原谅,让她不要起诉。
虽然近年来,韩国国内对于刑法中规定的通奸罪的存废问题一直有争议,主张废止通奸罪的人提出了不少理由,但是韩国的宪法法院在三次违宪审查中,分别作出了通奸罪合宪的判决。韩国宪法法院认为,废除通奸罪会损害社会道德。
在中国,通奸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对于偷情这种事情,在中国一直理解为道德问题,虽然中国的刑法也规定了重婚罪,但对于重婚罪的界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这种行为显然比韩国刑法上的通奸罪要求的要严重得多,如果只是一般的偷情、通奸,受伤害的一方要想将他们法办,根本没有办法。
哪个国家还有通奸罪的刑法规定?
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主要指通奸行为。美国许多州将通奸定为犯罪,有些州分割夫妻财产通奸方只能分得较少财产。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条规定通奸罪,丈夫蓄妾罪。1971年《西班牙刑法》通奸罪规定,通奸男女均处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中国古代皇帝后宫为防止出现通奸,用阉割的太监去服务妃嫔。
如今,有“通奸罪”规定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不少,如印度,柬埔寨,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部分伊斯兰国家。在美国也有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台湾通奸: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联合报》2011年6月初报道的一个案例是,台湾林姓男子与王姓妇人在网络聊天室认识后,发生多次性关系,后被王妇的丈夫发现,控告二人妨害家庭。后该男撤除对妻子的起诉,在林男被判刑2月后,又向他索赔350万新台币。最后台北板桥法院判林男赔偿3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7万元。 从报道可以看出,通奸者因妨害家庭,不仅要给受害者以经济赔偿,还可能身陷囹圄。
通奸属犯罪行为,在台湾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从法律条文可知,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和与有配偶者通奸,均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通奸罪存废的争议
释放身体自主权还是尊重传统道德?
通奸罪的存废向来颇有争议,再以台湾地区为例。
关于通奸罪的讨论,2013年还因台湾“文化部长”龙应台的一番话语,而再度成为热点。这位著名作家在受访时说,台湾存在“通奸罪”这种“落后的法律”,让她相当不以为然。每个人都有身体自主权,“这是什么时代了?难道要靠警察去敲门、侦探录像来维持你的婚姻吗?”
龙应台说,通奸罪让她与海外人士讨论时感到“尴尬”,法务部门应该严肃面对“通奸除罪化”的课题。
有匿名的台湾内务部门高层则反驳说,通奸除罪化与人权接轨完全是两回事,也与身体自主权无关。台湾仍维持“刑法”的通奸罪,是着眼于传统文化对家庭的重视,让夫妻双方都负起家庭的责任。
台湾的“立法院”经常打架,但没听说因为“通奸除罪化”话题让蓝绿“立委”赤膊上阵的事件。说到底,“通奸除罪化”并不受“立委”重视,或许是因为缺乏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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