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规范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
“建议进一步规范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韩晓武委员说,草案对授权立法作了很大修改,进了一大步,但可以考虑再进一步。
一是建议取消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的一揽子授权。这个授权决定迄今已有30年,国务院凭借这一授权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与深入,这一授权决定意义已经不大了。
二是建议考虑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均应限于单项授权,取消类似1985年那样一揽子授权的做法。实践证明,一揽子授权存在很多弊端,特别容易使授权陷于无边无际的状态。草案对此应该进一步明确。
“授权立法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特殊产物。”韩晓武说,当初制定立法法时,对于如何规定授权立法就曾经有不少争论,但在诸多方面都没有形成共识,立法法最后规范的授权立法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以及对经济特区的授权,而且,这两类授权也是在一片争议声中规定下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授权立法中的问题显露得越来越多,建议这次修改立法法时对以上问题进一步研究并予以解决。
廖晓军委员、姚胜委员都提出,草案对授权立法的规定是从立法权角度作出的,主要规范的是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决定形式进行授权立法活动。在立法实践中,还存在在具体法律条文中,也设立一些授权的条款,就某些特定事项作出一些授权性规定。对这些具体法律中的授权性条款以及依据进行一些立法活动和立法行为,也应该在立法法中作出规范,建议作补充。
草案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太宽泛,要加以限制。”全国人大代表游劝荣说,如果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已不足五年时,应当在本届任期结束之后半年内终止这种授权。因为立法可以跨人大常委会届期有效,但是授权和立法不一样,这届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下届人大常委会是否授权应该由下一届人大常委会决定。
草案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游劝荣建议,在这一规定之后增加一条:也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组织行使这种权力。“既要杜绝转授权,也要杜绝委托。”游劝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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