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理念,继而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今天下午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我们讲“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有一句话叫做“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
郑淑娜说,在1992年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000年立法法是把税收基本制度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在第一章关于立法权限当中进行规定的。
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税收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郑淑娜说,一方面,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是“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拿出来以后,把顺序放在了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后面,这样一个位置的变化,体现了我们国家立法理念的变化,把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加以规定,同时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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