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新京报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从去年3月1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实施一年以来,该院受理消费者起诉维权的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全部为二审案件。其中,经营者明知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件11件,占比27%。
据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上述41起案件均系消费者起诉经营者,其中4起是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看,涉及经营者欺诈而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件22件,占53%;涉及经营者明知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件11件,占27%;要求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件4件,占10%;要求退货、更换、重做的案件4件,占10%。
消费者“知假买假”受保护
“诉求集中于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得到了广泛适用。”侯军说,根据案件特点可见,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诉讼技巧,适用法律准确性提高,“消费者‘知假买假’也应受到保护”。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多,不仅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证问题,还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官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在逐渐加大。
网购经营者取消订单算违约
据三中院发布的数据,41起案件中,网络购物纠纷8件,占总数20%。
针对网络交易,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消费者网络提交订单后经营者单方撤单引起的纠纷,法院认为,经营者网上发布了明确商品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站选购并确认后付款,此时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便成立,经营者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案例
其中,2013年11月6日,甲信息公司发布了一个价值161元的长虹电视用于销售,消费者陈先生购买该电视并成功提交订单。虽然该公司写明“不发货不等于合同成立”、“商品缺货”等“霸王条款”,但并不影响陈先生成功注册并订货。随后,该公司单方面取消合同,举出上述“霸王条款”不同意履行合同。为此陈先生告上法院维权。经三中院审理,认为上述“霸王条款”不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按照161元价格交付电视机给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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