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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秘制药酒饮后死亡 制药酒老汉获刑10年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中院以案说法,公布一批侵权维权案例

  3·15前夕,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2年至2014年,法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类民事案件百余件,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刑事案件89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60件,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祖传秘制药酒喝死人

  制药酒老汉获刑10年

  2013年1月17日晚,郭某邀鲁某等人吃饭时,拿出一瓶药酒请鲁某共饮了近1两。回家后,郭某嘴巴发麻,但他告诉妻子以前喝药酒也这样,于是倒头睡下。

  同时,鲁某也发现身上发麻,并反复呕吐。其家人得知郭某也有此症状,怀疑药酒有毒,于是将他们送至医院。经诊断,鲁某为食物中毒,治疗后好转,但郭某被送至医院时生命征象已消失。

  警方调查得知,两年前,郭某的一名老中医朋友史某找到他,说根据祖传秘方配制了一种专治风湿的药酒,780元一斤。郭某买了一斤喝过觉得有效,于是事发几天前,史某又免费送来半斤让其帮忙宣传。

  事发后,生产、贩卖该药酒的史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抓获,警方在其租住处查获95瓶50毫升玻璃瓶装自制药酒、中药材清单及产品说明书等。清单记载,泡酒药方共25种中药材,其中包括苍耳、附子等有毒药材。

  史某交代,一名创业导师告诉他在民间找5000人服用自家药酒后进行宣传,就可找风投公司投资生产药酒,并申请国家专利。

  去年7月,江岸区法院一审认定史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今年1月,武汉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制售85公斤“毒猪血”

  作坊老板被判刑两年

  2013年3月27日,武汉市技术监督局洪山分局根据举报,在洪山区张家湾某社区一废弃仓库旁临时搭建的8平方米房间内,查获一口正在煮猪血的大铁锅、一桶约有30公斤未凝固的血浆、三桶半约55公斤的成品猪血及其他不明液体等。

  经对成品猪血进行抽样检测,猪血中甲醛含量为249毫克/公斤。甲醛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所生产加工的食品有毒有害。因涉嫌违法犯罪,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然而作坊主胡某借口“找老板”,离开执法现场后潜逃。

  去年10月15日,胡某在南昌县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警方抓获归案。他交代,2013年元月,他和前妻一起租用这间民房,每天早上出去找杀猪的以2元一头的价格收购猪血。回家后,胡某将猪血加工,再由前妻送到菜场卖给摊贩。胡某称,他没有任何相关执照和卫生证,在猪血中掺甲醛是别人教的,说可保鲜到第二天。

  一审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今年2月,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

  超市叉车撞伤顾客

  顾客被判担责20%

  2013年5月30日晚,张某某在武汉某超市购物时,被销售员孙某向前拖行的运货叉车撞伤。经鉴定,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遂向法院起诉索赔。

  经查明,孙某是武汉某商贸公司员工,由该公司派遣至超市卖场从事销售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孙某致张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超市承担。此外,张某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故判决超市承担八成责任,赔偿张某某共6.4万余元。

  超市不服,上诉称孙某与自己并非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应由商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武汉中院认为,商贸公司未向劳动部门申请,没有劳务派遣资格,故超市与其之间并不具备劳务派遣的特征,孙某造成张某某的伤害行为责任应由商贸公司承担。故改判商贸公司承担80%的责任,张某自担20%的责任,超市作为公共卖场内的管理者,对商贸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宠物售出后死亡

  商家被判不担责

  去年3月27日,陈某在张某的宠物店花1000元买了一只哈士奇幼崽,并签订《宠物出售协议书》,上面注明售出宠物出门概不负责,染各种疾病造成死亡与该店无关,出售不退不还等。

  幼崽买回不久就死了,陈某认为是张某出售时,幼崽本身带病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

  法庭上,张某提交了国家检疫部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自己出售的犬只健康。

  法院认为,陈某无证据证明张某出售的宠物患有疾病,并由该病导致死亡。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说明张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此外,由于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故按《合同法》规定,陈某作为买受人,未及时检验并通知张某所购宠物不符合健康要求,张某不承担责任。

  去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求。武汉中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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