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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之后: 专家建议进一步规范授权立法

来源:综合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核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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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认为,现在存在大量的税收授权立法,其主要依据是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85年全国人大做出的另一项更广泛的授权。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经废止,1985年的授权决定因为还涉及税收立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目前不便废止,但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在2020年之前废止。

  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关于“税收法定”的条款尤为引人关注。

  根据《决定》,在2000年版的《立法法》第八条“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此次《立法法》第八条的修改体现了这一改革要求。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周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不过,此次《立法法》修订关于“税收法定”的条款仍留有一些遗憾,有待在下一次修法过程中完善。

  “税收法定”几度修改

  “税收法定”在《立法法》修法过程中,经历了一些曲折。

  根据2000年版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只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予以规定。

  由于这一规定对“税收法定”的原则强调得不够突出,因此在《立法法》修改过程中,不少代表建议将“税收法定”在第八条中单列一项。

  2014年12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015年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第八条中关于“税收法”定条款发生变化了,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个内容被删除。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拟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写入《立法法》修正案,将三审稿中的该项表述再次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最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

  税收授权立法应规范

  周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立法法》关于“税收法定”的修改也留下了一些遗憾,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第八条如何与第九条进一步协调,值得研究。

  2000年版的《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建议在下一次修订《立法法》的时候,要修改第九条关于授权立法的内容,将税收作为法律制定前授权立法的除外事项,增加‘有关税收、对公民基本财产权利进行剥夺的事项除外’的规定。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适时停止税收法律制定前的授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表示。

  该法学专家指出,现在存在大量的税收授权立法,其主要依据是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85年全国人大做出的另一项更广泛的授权,即国务院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经废止,1985年的授权决定因为还涉及税收立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目前不便废止,但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在2020年之前废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3月6日的答记者问中也强调,税收法定是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在2020年以前应当完成。”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因此对既往税收授权立法的清理可以在2020年之前通过人大的立法解释形式来完成。

  前述法学专家建议,在税收法律中,可以就具体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的确定做出授权性规定。授权的目的、范围、主体和要求应当明确、具体。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范围和要求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如对于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税收优惠措施的确定方面,可以授予国务院一定的权限;对于地方税,赋予地方特别是省级人大在部分税制要素确定方面的立法权限,如在法律规定的税率区间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措施等。”该法学专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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