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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贪污、受贿应分设量刑标准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梅双)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成本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应适用同一定罪量刑标准。日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撰文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应考虑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的是同一定罪量刑标准。而在刑法典分则中,凡是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均有其单独的法定刑,只有贪污罪和受贿罪合用同一法定刑。

  根据刑法,以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三个具体数额作为分界点,将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法定刑划分为不同的档次。

  赵秉志认为,尽管贪污罪与受贿罪都属于贪污贿赂类犯罪,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但两罪在侵犯的具体客体、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成本、反腐政策指向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不应适用同一定罪量刑标准。

  赵秉志表示,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这也是为什么1979年刑法典将贪污罪归入侵犯财产罪,受贿罪归入渎职罪的原因。”赵秉志说。

  虽然1997年刑法典将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从侵犯财产罪和渎职罪中分离出来,共同归入到贪污贿赂罪这一章中,但二者的犯罪属性并没有改变,仍然有很大的差别。

  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表现也不一样。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贪污数额来体现的,及时退还或退缴赃款也能在客观上降低贪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但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受贿数额难以完全反映的,更多的是要通过受贿的情节、危害后果、违法的程度和为行贿人谋利益行为的后果等因素来体现。”赵秉志说。

  建议两罪危害程度不一样应分别量刑

  赵秉志认为,贪污罪与受贿罪适用同一定罪量刑标准不够科学合理,两者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予以分立。

  他表示,遗憾的是,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并未对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贪污罪和受贿罪仍适用同一定罪量刑标准。对此,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考虑解决这个问题。

  如何分设贪污罪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赵秉志认为,首先要修改我国刑法,形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各自完整的“罪状+法定刑”的罪刑模式。

  其次,根据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特征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影响因素,对此二罪科学地设置有所区别的法定刑幅度及刑罚裁量原则。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0401/n410659795.shtml report 1115 法制晚报讯(记者梅双)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成本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应适用同一定罪量刑标准。日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撰文建议,国家立法机关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犯罪客体、社会危害均有差异 贪污、受贿应分设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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