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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强制或诱骗游客购物最高罚2万元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周舜尧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6月1日起施行“新版”旅游条例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条例规定强制或胁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旅游经营者将受到最高2万元的罚款,已出让的国有旅游资源,若长期闲置,政府可收回经营权。该条例修订后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强制购物最高罚2万元

  据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障方面加大了力度。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而且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如果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或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旅行社及导游有上述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旅游资源长期闲置政府可收回

  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方面,该条例明确,旅游资源不可再生,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的项目,应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同时,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废弃矿山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但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已出让的,经营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当地政府可收回经营权。

  自驾车营地有望配套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审议修改的说明中指出,根据委员建议,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应对本区域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总体部署。

  县级以上政府应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还要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等。

  不仅仅是规划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还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政府也要“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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