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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地方政府不得实施区域封锁行为

来源:法制网

  本报记者万静

  商务部今天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征求意见稿旨在科学界定流通领域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明确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损害公共利益风险而市场不能自发调整解决的情况下,政府才应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地方政府有维护市场统一开放的义务,不得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商品自由流通政府不得设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征求意见稿在第五条明确提出“自由流通原则”,即“国家保障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就禁止或限制商品流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孙继文表示,商品流通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力求激发市场活力。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法无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允许商品(包括合法进口的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市场主体间的民商事关系不是商品流通法的规范对象,政府一般不介入。

  明确市场地位理顺竞争秩序

  孙继文表示,商品流通法改革并确立流通领域基本制度。商品流通法定位为整个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法,是内贸流通体制改革成果的体现,在网点布局、应急保供、追溯召回、零供关系、开办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规则的确立。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从事商品流通经营活动时,不得在相互间的交易行为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商品流通经营者。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的商品流通经营者,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对于此前舆论普遍关注又存有诸多分歧的何谓“市场优势地位”,征求意见稿首次进行了明确定义。根据意见稿,市场优势地位,即是指交易一方因交易对方在经济上对其形成依赖性而在交易中享有优势,并且这种依赖性导致交易一方在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的选择上受到限制。

  对交易平台设定安全信用义务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模式的重要表现形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商品零售总额中,通过网络购物的金额已达到805.1亿元。但与此同时,相关消费投诉的问题也在不断暴露着。从2014年1月到9月,国家工商系统共收到投诉842万件,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远程购物(网络购物),占到15%的比例,首次超过电信的投诉。

  对此,征求意见稿也对像淘宝、天猫等大型网购交易平台提出相关的责任义务要求。比如规定,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交易场所经营管理制度和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交易规则和设施系统,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止交易场所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开办者明知或者应知交易场所内经营者利用其场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交易场所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开办者应当建立交易场所内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披露制度,并禁止场内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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