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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赵志红案 系当年公安部督办的第二号命案

来源:综合 作者:法治周末
原题:他比呼格多活了10年
原题:他比呼格多活了10年

  起底赵志红案

  即便与“呼格吉勒图案”没有交集,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在当时也是轰动一时。从1996年到2005年,10年里,赵志红制造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21起,杀死10人,其杀害人数之多,手段之残忍,为内蒙古20多年来所罕见。2005年,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的第二号命案。赵志红落网后,牵出了呼格吉勒图案的过往,但身背10条人命的他却因此多活了近10年

  法治周末记者 张驰

  发自内蒙古呼和浩特

  “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入场。”4月14日上午9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一号中法庭,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下,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案正式开庭。

  审判长向赵志红宣读其权利,并询问其是否听清楚。

  “听清楚了。”坐在审判席对面的赵志红轻声回答。赵志红穿了一件麻灰色外套,神色从容。

  赵志红,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200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被逮捕。

  一审被判死刑

  赵志红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原因在于人们已经熟知的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也被称为“4·9案”)。赵志红被抓获后,在他交代的20余起案件中,有一起杨某某被害案与呼格案高度吻合,但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呼格吉勒图已经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死刑。

  赵志红案在最初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就“4·9案”提起诉讼。一直到2014年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呼市检察院)将“4·9案”再次追加起诉,赵志红案才重新启动。

  2015年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中抢劫与盗窃部分,其他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

  关于“4·9案”,公诉机关认为这起案件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也对这起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不过,赵志红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此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

  辩护人提出四方面的理由。

  一是缺乏同一性鉴定。此案没有最直接的客观证据证明系赵志红所实施。此案的客观证据只有现场勘验记录、尸检报告和物证检验报告,这些证据均不能与赵志红直接联系起来。赵多次供述他在作案过程中留有精斑,但在受害人体内却未检出精斑,侦查机关也没有在现场提取到精斑,导致此案没有同一性鉴定,没有能够和被告人直接联系的客观证据。

  二是赵志红供述的作案日期、时间与其他多个证据证明的案发时间不符,赵供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这一合理怀疑经法庭审理不能排除。

  三是赵志红对作案过程的供述由简单到复杂、由大概到具体、由粗略到详细,前后变化大,且存在诸多前后不一的情形,尤其是关系到此案的一些重要细节前后供述不一;最后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高度吻合,但这些供述有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干扰。赵志红虽然始终承认此案为其所为,但供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合理怀疑经法庭审理不能排除。

  四是赵志红对案件信息的描述有可能来源于其他渠道,该合理怀疑经法庭审理不能排除。

  被告人赵志红从1996年3月23日到5月一直在安全厅工地做工,每天上下班往返于住所和工地,每天途经案发地附近,其本人也供述过之前去过该厕所,被告人前妻王某某也讲到赵志红对烟厂周围非常熟悉,对呼市大街小巷也非常熟悉。也就是说,只要赵志红在案发前去过该厕所就能对该厕所的形状、方位以及内外结构(包括女厕)描述清楚。

  一审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这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还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在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2015年2月9日,呼市中院对赵志红一案公开宣判: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判决后,赵志红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50天内连发4起命案

  2005年1月2日上午,女子张某向乌兰察布警方报案,称自己遭到了强奸。当天,她想打车出外办事,随机就上了一个出租车,没想到,出租车司机把她拉到一个空旷的地方,对她实施了强奸。作案后,那名司机又开车继续前行,在一个拐弯处车速减慢的时候,张某推开车门乘机逃脱并记下了那辆出租车的车牌号为蒙JY2230。

  经调查,警方发现,这辆出租车登记的车主是一名女性,名叫陈某。办案民警试图与陈某联系时,始终联系不上。

  同一天,警方又接到了一起报案。

  一个羊倌在乌兰察布市郊外的一个积粪坑内发现一具女尸,被害人被一根两米多长的电话线捆住双手和脖子,进一步验尸发现,被害人生前遭到过强奸,这名被害人就是陈某。

  警方的比对结果也显示犯罪嫌疑人为同一个人。

  5天后,也就是1月7日,乌兰察布市下了一场大雪,当晚10时,警方接到报案,在市郊的一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有人横卧在马路中央。经勘察,这并非交通肇事,而是一起谋杀,被害人的左胸有5处刀口,生前遭到过强奸,除此之外,警方没有发现其他的破案线索。

  警方把3起案件中提取到的一些物证送交有关部门做DNA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三份DNA样本相似度高度相同:是同一个人制造了这3起案件。

  2月25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电石厂东侧一废弃墓穴内又发现一具女尸,死者双手被捆,面目全非,惨不忍睹,经权威部门DNA鉴定,该起强奸杀人案还是同一人所为。

  50天内连发4起命案,3条无辜生命惨遭黑手,公安部门遂决定并案侦查,将此案定为“2·25”系列强奸、杀人、抢劫案。

  当年公安部督办的第二号命案

  2005年3月21日,一个由公安部协调组成的专家组来到乌兰察布。在这个专家组里,集合了痕迹物证、法医以及人像等方面的专家。他们与“2·25”专案组一同赴案发现场,逐一对犯罪现场进行反复勘验、会诊。公安部将该案列为当年督办的第二号命案。

  4起案件中,唯一生还的就是那名从凶手的车上侥幸逃脱的女性,只有她能说出凶手的模样。专家组中的人像专家根据她的描述,画出了凶手的模拟画像:男,27岁,一米六七左右,瘦脸、弯眉、三角眼、小嘴,是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特征。

  “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一致的反应是,犯罪嫌疑人爱笑。”上述办案民警说,这个特征在日后的破案环节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内蒙古公安厅发出了印有这张模拟画像的协查通报,请求各地排查近期出现与之相貌相符的可疑人员。

  同时,专家组还建议内蒙古警方调出以往未破的强奸杀人案件,并将相关物证送交公安部进行DNA比对。果然,梳理旧案有了结果。4月30日,公安部传来消息:发生在呼市赛罕区西把栅乡的另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人年仅12岁)经DNA检验后也是该疑犯所为。

  这一凶案发生在2000年5月20日,作案者趁小女孩一个人在家时,将其强奸后杀害。

  呼和浩特警方在现场勘查时,注意到窗台上放着一个喝了一半的水杯,水杯上印有一枚清晰的指纹。当时警方疑为熟人所为,排查了与小女孩家有过交往的近两千人,但没有一个人的指纹与水杯上的那枚指纹相符,这一案件渐渐成为一起悬案。

  另一起发生在呼市郊区的未破案件再一次进入警方视线。案件发生在1999年的1月31日,那天清晨6时30分左右,一名妇女在家中睡觉时,被闯进来的一个陌生人强奸。

  警方对关键物证作了DNA检测,结果表明,为“2·25”嫌犯所留。警方让被害人对模拟画像进行辨认时,被害人肯定地说:“一看就是,鼻子嘴脸形都一样。”

  侦查范围从乌兰察布扩展到呼市。为防止恶性案件再发,当年7月26日,公安部在呼市召开七省区“2·25”系列案件侦查工作会,进一步缩小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内蒙古公安厅还悬赏20万元缉拿疑犯。

  曾因盗窃两次被处罚

  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对“2·25”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

  当年的10月8日,呼和浩特新城区某村治保主任一看到画像就觉得“面熟”,像是曾经在附近暂住过的一位乌兰察布市籍务工人员,很多人叫他“红红”,他因为盗窃进过看守所。

  这一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他们查找了当地所有关于盗窃的卷宗,一名叫赵志红的人曾在1998年因盗窃而被拘留15天,案卷中保留着他的指纹。警方将这个指纹与2000年5月20日强奸杀害12岁女孩那起案件中遗留的指纹进行比对后,惊讶地发现,这是同一个人的指纹。此举将犯罪嫌疑人锁定。

  赵志红,男,1972年出生于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乡。

  警方迅速赶赴凉城,在那里,他们得到了一个重要信息:赵志红在呼市一所私人幼儿园打工。2005年10月23日,呼市警方在该幼儿园将赵志红抓获。

  赵志红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初中没有毕业便辍学回家务农。1990年他开始外出打工,其间因盗窃案件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理。1995年与同村一姑娘结婚后生有一女,2001年离异后独自一人生活。

  赵志红供述,1月2日那天他一早上了女司机陈某的车,行至察右前旗平地泉镇时,赵志红提出与陈某交个朋友,陈某不同意,赵志红便用从家拿来的电话线将陈某双手捆住实施强奸。当陈某哀求他“你要钱也行,要车也行,就是别要命”时,赵志红已将电话线另一端绕在陈某的脖子上,拼命拧了几圈,直到陈某不再挣扎。

  杀人后,赵志红从容地驾着出租车驶向乌兰察布市的另一小镇—土贵乌拉。吃完午饭,赵志红开车原路返回,途经一公共汽车站时,他的目光盯在了正等车的张某身上。

  赵志红谎称自己是出租车司机,提出可以低价拉张某回集宁区。在返回集宁途中,赵志红故伎重演,持刀威逼将张某强奸,后继续前行至平地泉时减速,张某机智与之周旋跳车逃脱。为怕暴露,赵志红将车开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南侧的开发区一垃圾堆放处,点燃出租车座椅逃离现场。

  巧舌如簧的双面人

  赵志红有过短暂的婚姻,有相好的情人,在她们面前,他是一个好好男人形象。在外人看来,他“懂礼貌、细心,说话不快不慢”。

  “不跟人争,几乎是做到与世无争。凡是认识我的人从来不跟他们吵、闹、打,这些事情根本不会在我这儿发生,如果是他们发脾气的时候,我有时候还会说一句好听点的话去逗她,尽量让别人开心。”赵志红供述。

  在办案民警看来,他巧舌如簧,这是他的最大资本,也是他在作恶时比匕首、电话线还要锐利的武器。

  正是一次次的谎言,让他得以敲开独自在家12岁小姑娘的房门,并讨来一杯温暖的茶水;诱骗女性上了他的“黑车”;可以与最后被抓捕的委身地幼儿园园长“谈婚论嫁”。

  赵志红供认:“但是我在作案的时候完全是两副面孔,也就是说魔鬼有多可怕,我就有多可怕,那个时候我的意识已经完全不受我控制了,换句话说,就是长期积累的压抑、愤怒,一下子都爆发出来了,所以控制不了。”

  赵志红频繁的作案始于1996年,其犯罪的目标集中于女性,在他看来,女性是弱者,作案更容易得手,在一次又一次的残忍杀戮中,赵志红的恶念变得更加疯狂且欲罢不能。

  赵志红所说的压力到底从何而来呢?负责审讯他的民警黄吉(化名)分析,这也许与他的生活经历有关。

  赵志红的家在内蒙古凉城县永兴乡的一个默默无闻的村庄,赵志红在这里生活了20年,那时他给人的印象是性格内向,与外人基本不来往。

  赵志红在1995年离开家乡出外打工,最先他在一个建筑工地当工人,由于自己的收入少,工地上很多人看不起他,也没有重视他。

  “有时候也想干点大事出来,也让人重视我,所以有这么一个念头,或者说是一种想法:要么咱就做一个最好的,要么就做一个十恶不赦的。”赵志红说。

  不幸的是,赵志红走向了不归的极端。

  公安部的专家曾对赵志红的心理进行过分析,他认为赵志红绝对没有精神病,只是心灵扭曲。他心灵扭曲的首要原因就是从来不把内心的事情说给别人听,从而形成了自我封闭;第二个原因就是作案后的伪装与内心的恐慌逐渐使他迷失了自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皑认为,此类犯罪无明显的犯罪动机,就是犯罪嫌疑人发泄欲望,这是一种极度危险的心理倾向,是一种反社会的人格,这是由其性格与社会化的环境造成的。

  长期致力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浙江警察学院副教授卢秋玲认为,一个人遇到压力,没有外界的劝解,得不到及时调整,这些压力就会在心里留下暗物质,造成人格的扭曲和价值观念的错位。一旦遇到外部条件的激化发作起来,后果就不堪设想。

  无动机犯罪是近年来各国都出现激增的一种犯罪现象,没有金钱、怨恨、情杀等明显动机,对一般人残忍实行的泄愤型重大犯罪正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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