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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官员卖官敛财739万余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王海鹰

  5年受贿116次,总额858万余元,其中收受41名下属买官贿赂739万余元,占其受贿总数的86%。

  15日,中共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3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525.1579万元继续追缴。

  18个乡镇党委书记只有1人没行贿送钱

  1962年出生的刘贞坚是山东省高唐县姜店乡八刘村人。2006年以来,他先后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菏泽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在任巨野县委书记期间,刘贞坚开始收钱卖官。在他主政巨野县后期,一些干部不再用心工作,而是一心忙于送礼跑官,个别干部对买官的痴迷到了近乎疯狂的地步,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

  据统计,向刘贞坚买官的干部中,有副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一把手10人。巨野18个乡镇党委书记中,只有1人没给刘贞坚行贿送钱。

  刘贞坚收钱,主要收党政干部的钱,尽量避免收企业老板的钱。他觉得收党政干部的钱更保险,不会检举揭发自己。而刘贞坚的落网,却正是因为他一度认为最安全、最可靠的两名领导干部被捕案发。

  卖官讲“诚信”日进万金

  为确保安全,刘贞坚精心挑选那些各方面表现尚可,有可能被提拔的干部作为敛财对象。他还有一套“诚信”法则:事办不成不收钱,收了钱一定要办成事。对那些收了钱没办成事的,他还会想方设法进行“补偿”。

  正是因为这种“高度诚信”,有些干部对刘贞坚的办事能力深信不疑,刘贞坚的“生意”越做越大。从刘贞坚在2007年到2011年每年收受贿赂的轨迹中,不难看出他的“胃口”越来越大:2007年,收受10万元;2008年,62.9万元;2009年,87.5万元;2010年,227.4万元;在即将调离巨野县、到菏泽市任职的2011年,受贿金额竟高达473.9万元,平均每天1.3万元,可谓“日进万金”。

  台前幕后经营“卖官夫妻店”

  巨野官场流传着“想办事、找大嫂”的说法,这个“大嫂”指刘贞坚的妻子江某某。1962年出生的江某某曾任菏泽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巨野县公安局挂职副局长。她与刘贞坚共谋共贪,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贪内助”。

  江某某喜欢权力带来的荣耀,用她的话就是“特别享受当县委书记夫人的感觉”,陶醉在分享权力的快感之中。对于干部行贿,她不仅来者不拒,有时甚至还索贿。刘贞坚前脚找干部谈了话,暗示提拔,后脚江某某就去找这名干部要钱,称“困难很大,书记需要跟上面沟通”。

  刘贞坚和江某某一个台前、一个幕后,一个卖官、一个敛财,开起了“卖官夫妻店”。刘贞坚任巨野县委书记时,多次在各种会议上讲要对干部进行大交流、大调整,且声称是“历史上调整面最大的一次”。而江某某则利用各种场合向外界透露人事调整信息,她时常有意无意地放出口风,例如,对一些干部说“最近要调整干部了,书记对你评价不错,你得好好表现啊”等等,让这些干部感到自己升迁有望,而为了早被提拔,就给江某某行贿。

  因贪污及挪用公款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的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孔庆国,6次通过江某某向刘贞坚行贿111万元。

  据了解,目前,刘贞坚案涉案的行贿买官人员已全部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追究。山东省提出,今后在买官问题上,实行买卖同查,涉及行贿买官,一律给予调岗、免职、降职等处分。

  文/新华社记者 王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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