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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草案:新增“抵御不良文化渗透”规定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乾 制何将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种子法草案等。其中,国家安全法草案提请了会议二次审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中,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建设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规定。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种子法草案等。其中,国家安全法草案提请了会议二次审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中,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建设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规定。

  国家安全法草案

  增“抵御不良文化渗透”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召开,提请会议二次审议的国家安全法草案,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国家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一审稿规定了维护政治、国土、军事、经济等领域的安全任务。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和地方建议,增加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并对有关安全任务进一步完善。

  在经济安全中,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在文化安全中,二审稿增加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宣传”“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的规定。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中,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建设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金融安全一条,规定: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此外,还增加粮食安全的规定,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国家粮食安全预警制度,落实国家粮食储备责任,完善粮食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保障粮食供给。

  种子法草案

  转基因育种应该及时公告

  为规范外资进入我国种业的管理,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规范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等行为。

  为了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与现行种子法相比,增加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种子实验数据可追溯制

  草案规定,建立种子企业实验数据可追溯制度,种子企业违反规定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实验资格并予以严厉处罚。

  据了解,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对良种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反映,目前需要审定的品种多,审定通道窄,审定过程不规范,有些审定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品种审定和保护脱节,“一品多名”、“多品一名”等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规定,一是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再确定一至两种主要农作物作为审定品种的规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二是规范品种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三是设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需要审定的,可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实验。建立种子企业实验数据可追溯制度,种子企业违反规定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实验资格并予以严厉处罚。四是建立品种退出制度。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出现不可克服极端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的,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修正案

  药品铁路拟开放竞争性价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对于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集中修改。经修改,拟放开药品、铁路、邮政、烟草专卖领域的竞争性价格和下放定价权等事项。

  草案修改了药品管理法、铁路法、邮政法、拟放开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的竞争性价格。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和包裹运价率、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等邮政资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考虑到上述规定中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有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或者通过招标的形式定价,价格放开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草案对上述条款做了修改,开放了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竞争性价格。

  此外,烟草专卖法第九条规定,烟草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虑到烟草公司和烟农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约定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烟草收购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定价行为,完善行业内部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因此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放开了烟草收购价格。

  为方便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删去了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申请”和“须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的内容,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办理减税、免税。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

  境内设分支机构拟放宽限制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一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已有一些重要的科技类非政府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而且我国对新建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总部、重要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是支持的,建议规定得灵活一些。为此,草案二审稿放宽限制,增加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内容。

  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些保护性规定和便利措施。根据二审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方合作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草案一审稿,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的部门提出,目前国家机关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已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国家机关可以按现行的外事工作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活动许可。国务院公安部门也可以确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草案二审稿将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是,国家机关或者经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单位为中方合作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news.sohu.com false 京华时报 https://epaper.jinghua.cn/html/2015-04/21/content_191728.htm report 3850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种子法草案等。其中,国家安全法草案提请了会议二次审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在网络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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