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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陪审员学历要求不应过低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22日电(刘茸)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计划在北京、河北、黑龙江等10个省(区、市)开展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

  据悉,选任陪审员的一系列标准都将修改,其中包括将准任年龄从23岁提高到28岁,学历条件从大专以上降至高中或更低,实行3-5倍员额候选制,扩大参审范围等等。

  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针对改革方案提出了完善意见。

  建议对陪审员进行专业划分

  董中原委员建议,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适当的专业划分。司法审判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目前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都不能全科处理案件,人民陪审员作为“业余选手”更加难以胜任全部案件的审理。

  他还建议,根据专业确定不同的任职资格。对于一般民事及简单刑事案件的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只要具备行为能力、有一定社会阅历、无犯罪记录、无重大不良道德记录即可;但对于商事、行政、复杂刑事案件的陪审员,除了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李路委员也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选用不同类型的人民陪审员,比如审理商事纠纷案件,应该选用懂经营、善管理、熟知商业规则的人民陪审员,以发挥行内人对本行业的熟知优势。

  对学历要求不应过低

  董中原委员还建议,增加对陪审员的考核培训内容,必要时甚至应对陪审员加强有关逻辑常识、文字水平、语言表达和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他认为,如果本次试点将大专以上文化学历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强调了参与人员的普遍性,但作为严肃的法律审判过程,仍应考虑审判人员的基本和适当的专业知识及判断能力。

  何晔晖委员说,目前法案中关于学历要求的修改,与后面关于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和他的职责任务不适应,建议维持原来的条件。

  建立陪审员退出机制

  李路委员提出,对人民陪审员履职尽责的情况应该建立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履职效果差的予以及时退出,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

  刘振起委员则提及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问题。“在一个县城之内,一个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就那么几十个陪审员,随便一选可能就选择了一个当事人的亲戚、同事或者同学,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不应该有个回避程序?如何确定这个人民陪审员跟整个案件没有任何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因素?另外,一些个案中可能会出现陪审员的选择上的争议,原告选择的陪审员,被告不同意,英美法系有的案件就因为挑选陪审团成员,曾经用了半年多的时间。建议在有关的试点办法中要尽量考虑得详细一些,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预计得多一些。”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健仪建议增加退出机制。他描述,香港陪审员是从名单中随机抽取的,在法庭上,因为各种原因不想当陪审员的人可以提出退出,由法官作出决定,被告人也可以对陪审员人选表达意见。他认为,这种退出机制比较合理,无论对陪审员本身或是对被告人,都比较公平公道。

  应当给予陪审员和所在单位补助

  吴晓灵委员提出,既然有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应该给陪审员以工作成本,比如路费。

  “这次试点时能否对陪审员的一些费用作记录?我们现在已经批准了今年预算,纳入今年预算不太可能了,但起码要作出记录,陪审员参加了多少案件,误了多少工,花了多少费用,作一个记录,作为今后纳入预算的一个依据。”

  此外,决定说明中谈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吴晓灵委员认为,这从正面来说是对的,但每一个陪审员所在单位毕竟因为这一个陪审员的付出有所损失。现在各种所有制都存在,有的还是个体户,因为是随机抽取,所以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损失是一定的,国家应在财政预算中给出一定正向激励。

news.sohu.com false 人民网 https://npc.people.com.cn/n/2015/0422/c14576-26882541.html report 1908    人民网北京4月22日电(刘茸)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责任编辑:UN625) 原标题: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陪审员学历要求不应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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