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的抬头和落款单位对不上。 |
“有权就可以任性?”4月23日,网友@律师屈建国称,有网友向其提供了两份以西安高陵县国税局名义发布的行政处理文书,但落款盖章单位是高陵县国税局下属鹿苑国税所,疑为下级越权发文。对此,高陵县国税局回应,已决定撤销鹿苑国税所的越权处罚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停职。
南都讯 记者张东锋 “有权就可以任性?”4月23日,网友@律师屈建国称,有网友向其提供了两份以西安高陵县国税局名义发布的行政处理文书,但落款盖章单位是高陵县国税局下属鹿苑国税所,疑为下级越权发文。对此,高陵县国税局回应,已决定撤销鹿苑国税所的越权处罚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停职。
根据发布者提供的照片,两份行政文书一份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陵国罚【2015】4号)”,一份是“税务处理决定书(高陵国处【2015】4号)”,处罚对象为当地同一家通讯器材企业,主要理由是该企业“偷税”,两份决定书涉及的罚金总额均超过了7万元。
两分文件的发文单位是高陵县国税局,文末盖章单位却是“高陵县国家税务局鹿苑国税所”。“怎么看都是四不象”,屈建国对南都记者说,这实际上就相当于下级冒充上级发文;他还提到,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税务所只能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而本案的处罚金额超过了这个数字。
屈建国透露,原本文书上写的行政复议单位是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但当事人去申请后对方没受理,理由就是落款单位是鹿苑国税所,其行政复议的上一级机关应为高陵县国税局。
4月23日晚,高陵县国税局回应,经核查,决定撤销鹿苑税务所越权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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