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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为给孩子买学区房侵占公款 获刑12年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为了给年仅两岁的儿子在北京购买一套学区房,在北京一家技术公司担任财务管理部经理的杨殿军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将公司账户内的610余万元转入自己和妻子账户内,用来支付中介费和购房款。案发后,杨殿军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妻子在亲友的协助下帮忙退赔70万元。至于他费尽心思购买的学区房,已被法院查封,面临着变价处理后折抵退赔款的命运。

  主管会计 查账目疑点

  杜某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主管会计,去年6月9日下午,他在根据银行流水登记客户回款时,发现公司有一笔336万元的支出存在疑点。杜某发现,这笔钱款是支付给了一名叫马某的个人账户,而他隐约记得,公司财务部经理杨殿军的妻子好像就叫这个名字。

  于是,杜某向公司人事部门核对了这二人的关系,确认马某就是杨殿军的妻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得知后,让杜某核对以前的银行流水。结果二人发现杨殿军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分多次从公司的账户内共转走了600余万元。钱款除了转入夫妻二人的账户内,还有14万余元直接转到了链家地产的账户内。

  公款买房 侵占600多万

  账目查清楚后,二人将此事向更上一层领导进行了汇报。领导随即让公司的行政人员和几名高管在会议室和杨殿军谈话。很快,杨殿军承认了自己侵占公司钱款用于买房的事实。

  杨殿军表示,自己和妻子原本在天津有一套价值20余万元的商品房,2013年5月妻子随他来到北京工作,二人便商量着为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在北京购买一套商品房。

  经过一番比对,因为听说北三环附近的太阳园小区对口小学是中关村四小,夫妇二人就在该小区选中了一套价值658万元的房屋,并于去年3月和原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从签订合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杨殿军便开始频频从公司账户转钱,而这些钱除了用来支付中介费、房屋税费、偿还天津房屋的贷款等,有近500万元作为购房款给了原房主,合计610余万元。

  在大致掌握了钱款的用途和去向后,公司选择了报警。

  自审账目 暴露属偶然

  杨殿军到案后供述称,他作为财务部经理,对公司单笔人民币10万元以下、日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支出具有审批权,且他保管着公司在银行预留的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他先采用偷盖出纳保管的财务专用章及偷拿支票的方式,开出十几万元的支票支付给链家地产,随后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电子回单的收款人改为一家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名字。看到公司没有发现,其胆子愈发大了,没过几天,他从出纳口中套出了公司网银密钥,多次向自己的个人账户付款,每次付款后其记账时都把收款账户记为给业务公司的应付账款。此后,他还利用其保管的银行预留印鉴的便利,采用偷盖财务专用章、伪造合同的方式从单位账户中转出500多万元。

  案发时,上述会计账目在经过杨殿军审核后,已装订成册。公司的财务总监表示,如果不是偶然发现问题,这装订过的材料是不会再进行审核的。

  被判12年 退赔单位钱款

  案发后,法院依法查封了杨殿军夫妇用公款购买的房屋。杨殿军的妻子在家人朋友的帮助下,东拼西凑了70万元退赔给了单位。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殿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被害单位退赔剩余的543万余元赃款,如逾期未给付,将查封房产变价处理后折抵上述退赔款。

  判决做出后,杨殿军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单位钱款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律师的意见是,杨殿军将单位资金转出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殿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钱款的故意,并存在故意平账的行为,因此驳回了杨殿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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