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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贩卖仿真枪被抓 高院发回重审检方撤诉

来源:信息时报
王国其展示广州中院中止对其原二审裁定的执行的决定书。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摄
王国其展示广州中院中止对其原二审裁定的执行的决定书。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摄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因为公安部在2008年颁布的一个新的鉴定标准,在一德路卖仿真枪的小商贩王国其,忽然之间就变成了一个涉嫌严重犯罪的“军火商”,进而遭遇了一场4年的牢狱之灾。

  六年过去了,王国其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经历一审判刑10年,二审维持原判,再审改判法定刑以下的4年,到省高院发回重审,一审检察院撤销起诉,绕了一大圈。出狱后,王国其向广州市中院上诉,坚持要法院作出判决对他宣告无罪。

  20支“枪”,一审判10年

  2008年底,来自河北邯郸的王国其揣着8000元来到了广州一德路“淘金”。2009年10月19日,王国其到广州不到一年,刚从卖气球、喜庆用品“转行”卖仿真枪(他认为是玩具枪)也还不到一个月。这天,王国其来到越秀区大新路鸿发货运公司及一德路果菜西街穗港货运中心,给客户发货后,被两名公安人员抓获。

  而后,王国其的住处被搜出了20支“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犯罪,10支以上就算情节严重,起刑点就是10年。2010年3月,越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王国其非法买卖、运输枪支,一共20支。

  同年5月,越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国其当庭泪流满面。“明明是玩具枪,当时很多人都在卖。”王国其至今想不明白,“警察天天在那里过,也没有说不能卖,如果是真枪,谁敢这样卖?”

  狱中申诉,再审改判4年

  “一审判十年,当时心里已经绝望了。”不过,卖同样的东西,作为王国其贩卖枪支的上家、供货商左英当时也被公安机关逮捕,随后也被提起了公诉。但是,在同一个法院审理,左英则是被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同类案件却有不同的罪名。王国其向广州市中院提出来了上诉。然而,9个月之后,广州市中院驳回了王国其的上诉,维持了越秀区法院的原审判决。

  在二审判决书中,对于枪的认定,依据的是公安部在2008年新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当中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收缴王国其的20支仿真枪,经过测试和对照,其中有16支“具备枪支性能”、“具有致伤力”,因而被认定为真枪。

  2012年8月,王国其入狱两年,由于他和律师坚持申诉,广州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这次,广州市中院的法官来到韶关监狱开庭,案件首次出现逆转。

  广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以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对王国其作出了改判。刑期从10年一下子减到了4年。不过,认定的罪名、王国其卖的枪属于“真枪”等这些内容都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高院发回重审,检方撤诉

  由于改判的刑期在法定量刑以下,依法要经过最高院核准才生效。2013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高院正在进行复核再审判决,期间,指示广州市中院决定中止原二审裁定的执行,对王国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王国其恢复了人身自由。

  半年过去后,广东省高院于2014年6月作出决定,不通过广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而是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再审总共三个判决,并且发回原一审法院越秀区法院重新审理。

  王国其算了一下,自己在看守所呆了1年4个月,在监狱关了2年8个月,省高院的裁定下来后,他已经坐了足足4年的牢狱出来了,没想到最终还是回到了原点。

  2014年11月26日,案件重审期间,越秀区检察院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越秀区法院提出了撤销起诉的申请。越秀区法院裁定准予检察院撤诉。不过,对于较真的王国其来说,他最希望的是能够拿到认定自己无罪的判决书。

  主动上诉,要求宣告无罪

  于是,王国其以准许检察院撤诉不当为由,向广州市中院上诉。王国其告诉记者,虽然宣判时法官告诉他,检察院撤诉了就是说他无罪了,但是他后来回老家打工要办理居住证时,派出所一查他是罪犯,后来解释了很久才给办了居住证。前不久,王国其准备从老家回来广州参加二审开庭,让姐姐在广州网上预订火车票,也因为身涉这起案件而无法预订。

  重审二审时,王国其说,上诉的另一个原因是还想搞清楚卖这种仿真枪到底是不是犯法。“刚开始和我一起做生意的人现在都买房买车,都有一定的事业,我这几年进去了,出来就一无所有,两个儿子都辍学了。”

  案件关键点

  新旧判定标准相差10倍

  如何认定枪支有两个标准,都是公安部指定的。一个是2001年的旧标准,一个是2008年至今的新标准。新标准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而旧标准则规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毫米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按照动能的大小相比较,新规定的“涉枪”门槛是旧标准的十分之一,是香港相关法律规定的四分之一,是日本的十一分之一。但在2008年的新标准制定之后,公安部并没有明文废止旧标准继续适用。

  正是新标准出台后,众多的卖仿真枪的玩具商变成了卖“枪支”的“军火商”。

  供应商为何罪名不同?

  检察官庭上认为,王国其的行为发生在新标准实施之后,依据法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所以认定涉案枪型物为枪支。王国其就成了新标准下的“枪犯”。而他的上家在适用旧标准的情况下,撇清了与“枪”的关系。

  越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导致王国其的案子出现了一个他们也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一审宣判)当时他(王国其)就泪流满面,毕竟来说是个小商贩,生活也不容易,为了几支枪要坐10年牢。”

  该检察官认为,从个案而言,这种具有玩具或者游戏用途的仿真枪,毕竟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威力更强大的制式枪支是有所区别的。如果不区别对待的话,就可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

  尽管庭审时检察官也明确的表达了这个观点,但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也无可奈何。该检察官说,之后他们也努力通过其他途径,积极呼吁上级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

  检察院应不应该撤诉?

  据越秀区检察院经办检察官此前接受采访称,该院是依据利益归被告,有利被告的原则作出的决定。也就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选择了最有利于被告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撤回起诉的决定,就不追究王国其的刑事责任了。

  然而,王国其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认为,按照《刑诉法》规定,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只能作出判决。而且,检察机关未提出本案证据发生变化的任何证据,其撤诉应不予准许。

  周玉忠说,准许撤诉,不仅将法院之前5年的审判化为了乌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权威、公正,而且也避免了法院对涉案枪型物是否枪支,以及王国其有无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案件等实体问题的裁判。

  “这是牺牲了王国其要求宣告无罪终结诉讼的合法权益,葬送了纠正错误裁判体现司法公正的宝贵机会。”周玉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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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卖仿真枪=卖军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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