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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委:私家车载客是非法运营

来源:南方都市报
市交委:私家车载客是非法运营
  4月10日下午,珠江新城附近,黄师傅打开手机上的专车软件平台,随时准备抢单。南都记者 冯宙锋 摄

  专车市场风生水起,商务用车公司酝酿着大举进军拼车市场,恰在此时,U ber于4月30日在广州被联合执法。越来越多的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而载客运营,越来越多的用车服务平台进入广州市场。对此有关部门是什么态度呢?昨日,广州市交委方面表示,只要属于私家车载客都是非法运营,挂靠在租赁公司下面的私家车一样属于非法。

  除了Uber 其他专车也有私家车

  从2012年开始,国内的商务用车服务市场高手层出不穷,包括商务用车鼻祖U ber、由打车服务拓展到商务用车服务上的滴滴专车和一号专车,还有租车业务起家的神州专车等等。此前在广州,Uber和其他用车公司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人民优步的车辆来源是私家车。

  目前,Uber旗下共有人民优步、UberX、UberB LACK、UberXL、尊享这5类车型。其中,只有人民优步是由私家车提供专车服务,其余几类都是由租赁公司提供车辆。人民优步最早在北京推出之时,U ber上海区总经理王晓峰曾在知乎上表示,U ber旗下有不同的“子品牌”,比如U berB LA C K是提供中高端车辆,U berX L提供7人座商务车,而U berX优选轿车以亲民的价格提供同样的服务。“要知道,U ber的目标是成为‘每个人的专属司机’,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北京推出人民优步,就很顺理成章啦。”

  而除了U ber,据南都记者调查,滴滴、快的等本土专车公司,其车辆来源既有租赁公司,也有私家车。除此之外,就是为出租车提供软件服务。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起家的神州专车,车辆则来自神州租车自有租赁车辆,司机与第三方劳务公司进行合作。

  至于来自租赁公司的车辆是私家车挂靠还是真实的租赁车辆,据南都记者了解,有用车公司将这两类车辆均用于运营。

  多家公司争抢拼车市场

  只有U ber涉足“拼车”业务的格局正在发生改变。就在广州多部门对U ber联合执法的前两天,酝酿已久的滴滴拼车业务在滴滴打车A PP端悄然出现,最终定名“顺风车”,目前正向全国招募车主。滴滴打车用户可直接在滴滴打车A PP中的“顺风车”选项,通过提交驾驶本和行驶本信息,注册成为“滴滴顺风车”车主,后台会对车主录入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据悉,目前产品还在研发测试阶段,计划6月1日上线。此外,广州本土用车公司我有车的拼车产品“我有车·拼车”也准备上线。

  据南都记者了解,“拼车”业务是否属于私家车运营,还要经过鉴别,比如是否与车主顺路等等。

  交委:私家车挂靠租车公司也是非法运营车辆

  如果滴滴打车、我有车的拼车业务上线,将意味着市场会出现更多的私家车载客。广州市交委方面昨日表示,只要属于私家车载客都是非法运营,不论其来源于什么公司,哪家平台,执法部门都会严厉打击。

  目前在广州,私家车载客被认定为非法运营,而租赁车则是合法的。尽管今年年初,交委也曾认定租赁车非法,但因国家交通部表态支持租赁车,广州随后改变口径。

  此外,交委还表示,挂靠在租赁公司下面的私家车一样属于非法。据记者了解,所有车辆在上牌的时候,都在车管所记录有等级,规定其使用途径是运营车辆还是非运营车辆。其中,租赁车等级是运营车辆,私家车就是非运营车辆。也就是说,即使私家车挂靠租车公司,一样还是非运营车辆。

  车辆来源:滴滴、快的、我有车,车辆主要来自租赁公司,也有私家车;U ber旗下人民优步是由私家车提供专车服务,U berX、U berB LA C K、U berX L、尊享,由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神州专车车辆来自神州租车自有租赁车辆

  司机来源:滴滴、快的、我有车,司机主要来自第三方劳务公司;神州专车司机与第三方劳务公司进行合作

  律师说法

  ICP许可证是互联网平台合法经营必需的条件

  对于私家车运营,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络信息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璇律师认为,U ber在广州地区通过移动互联网聚合私家车主作为租车服务提供方、为租车用户提供车辆信息,是促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居间(中介)活动,并且为合同双方提供积分、信用评级、计费结算等辅助交易服务,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应受我国在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

  经他查询,U ber在中国地区的法律主体是御驾(上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类型为外国独资法人,已获批成立。但U ber平台的域名w w w .uber.com却属在美国的U bercab公司所有。两者究竟有何关联无从查证。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IC P许可制度,办理IC P许可证是互联网平台合法经营必需的条件。U ber平台应当取得IC P许可证并向公众公示。“互联网+”时代鼓励创新,改变的是传统商业模式,但不是传统法律秩序,监管性法律风险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市场都是存在的。创业者、投资者、平台用户应加强监管性法律风险意识。

  统筹:南都记者 冯叶

  采写:南都记者 黄雅熙 魏凯 饶丽冬 冯叶 实习生 郑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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