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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草被工商部门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

来源:综合 作者: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代秀辉

  2014年12月,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极草产品的“试点产品”身份受到业内与市场的质疑(详见《法治周末》2014年12月18日11版《极草“试点产品”身份合法性遭疑》)。

  极草产品指的是由青海春天生产的极草·5X冬虫夏草系列产品。

  此前,2014年12月初,打假名人王海曾向工商部门举报极草涉嫌虚假宣传。

  青海春天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一案调查情况函告书》(以下简称函告书,该函告书由海东市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4月22日下发给青海春天)显示,海东市互助县工商局经过调查认定青海春天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予以销案,不予行政处罚”。

  “我们对于互助县工商局作出的认定表示不予认可,近期,我们将针对互助县工商部门作出的认定行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5月5日,法治周末记者致电王海了解情况,得到证实该函告书确实存在,其表示已经了解到相关情况,并给予了上述答复。

  极草被工商部门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

  此前,王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其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悦城极草专卖店购买了青海春天生产的极草至尊含片一盒(规格为0.35克/片,81片/瓶),价格为29888元。

  由于王海事后打开包装发现该极草产品并无相关的保健品、药品批号,也没有普通食品生产许可的标志,因此,王海又另外购买了一盒价值6483元且没有开封的极草经典含片(规格为0.25克/片,30片/瓶),在相关媒体的见证下,送到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进行了检测。

  王海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样本并未检测出含有虫草素。王海认为青海春天及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并向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分局进行了投诉,同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青海春天和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索赔。

  关于青海春天和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极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海东市工商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于2015年1月9日下发了《指定互助县工商局负责调查处理“极草广告”案件管辖通知书》。因此,互助县工商局受理了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朝阳分局移交的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极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材料,成立了专案组,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进行了调查取证。

  2015年4月22日,互助县工商部门就王海举报的5个问题,给出了调查结论。

  函告书显示,工商部门的调查结论认为,依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极草的身份被界定为“冬虫夏草纯粉片是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的产品,作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该产品由青海食药监局负责监督管理。

  此外,工商部门调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冬虫夏草含量测定的法定指标是腺苷,即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不得少于0.010%,从2014年8月27日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其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的送检样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QH201430391中检验结果来看,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0.011%],达到规定标准。

  函告书显示,对于极草宣传的“七倍溶出”的问题,工商部门认为青海春天在广告中仅是提及“冬虫夏草精华成分释放比原草提升至7倍”,经查其数据可靠真实有效,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该函告书对于王海举报的极草宣传册、驰名商标的问题都给予了调查结论。最终,工商部门认定青海春天不构成虚假宣传,予以销案。

  面对互助县工商部门的这个认定,王海回应称:“事件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是由北京市的销售人员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我们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互助县是没有管辖权的,其作出的认定结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我认为应该无效。”

  两法院驳回索赔请求

  据青海春天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2015年4月中旬,浙江省乐清市以及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两地涉及到的极草产品被诉索赔案,两地法院均驳回了原告10倍索赔的诉讼请求。

  两份判决书的案号分别为(2015)岳民初字第01130号以及(2015)温乐民初字第107号。5月5日,法治周末记者分别向两法院进行求证,两法院均向法治周末记者确认了相关判决书的存在。

  青海春天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显示,2014年9月18日,原告在乐清市天豪君澜大酒店一楼大厅极草产品专柜处购买了两盒极草产品,单价为每盒12639元,原告使用该产品后出现异常放屁次数明显增多的现象。

  原告认为自己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极草产品,因此主张被告(青海春天及其销售商)退还商品价款并10倍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青海春天生产的极草产品的产品性质问题。原告认为,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保健品,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应支付价款10倍赔偿,而被告认为产品属于试点产品,不属于食品或保健品,因此无需向原告赔偿。

  法院综合各项事实与证据认为,根据青海食药监局针对极草产品发布的青海食药监办【2014】53号《青海省食药监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被告青海春天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据此双方争议的产品身份不属于食品或保健品。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没有针对国家食药监局下发的《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通知》中的“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规定举证出存在有关部门认定极草产品不属于食品或保健品和极草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作出充分有利的举证。

  因此,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并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判令被告退还商品价款并赔付10倍商品价款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针对极草索赔案的判决书也显示,岳麓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极草产品身份不属于食品,原告赔付10倍商品价款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情况,王海对记者回应称,据他掌握的情况,这两起诉讼案件的原告当事人与他没有任何联系,不排除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与此同时,青海春天方面表示,王海的打假行为在公司借壳上市期间对企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目前已经向法院起诉王海侵犯名誉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s://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7506 report 3116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代秀辉2014年12月,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极草产品的“试点产品”身份受到业内与市场的质疑(详见《法治周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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