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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中院原院长周建明受贿169万 获刑11年

来源:华商报
华商报讯(记者宁军)利用主管审判综合楼建设工程之便,安康中院原院长周建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家公司169.3万元财物。昨日,西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建明有期徒刑11年。

  华商报讯(记者宁军)利用主管审判综合楼建设工程之便,安康中院原院长周建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家公司169.3万元财物。昨日,西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建明有期徒刑11年。

  收5家企业169.3万元财物

  周建明,1957年出生,大荔县人,1982年大学毕业后赴安康工作。曾任石泉县县长、安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2006年1月起任安康中院院长、党组书记。

  今年3月25日,西安中院公开审理周建明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安康中院审判综合楼建设中,时任安康中院院长的周建明担任该工程基建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工程基建工作。在这期间,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陕西华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等5家公司负责人,为感谢周在工程招标及施工中提供帮助,同时为尽快拿到工程尾款,分别送给周财物共计169.3万元,包括164万元现金和一套价值5.3万元的中央空调。

  得知被调查向行贿人退赃

  周建明在得知省纪委正在调查他后,让弟弟将收到的钱退给行贿人,随后周妻又将其余的钱上交到纪检部门。周建明在庭审中称,涉案5家企业的招标事宜,有3家是通过国家程序进行招标的,两家因没有相关规定由当时安康中院的党组讨论决定。

  周建明承认受贿是事实,但他从未明示其他党组成员要哪家中标,也从来没有向企业明示或暗示索要钱财。庭审中,公诉人表示,安康中院其他党组成员证言显示,周建明在召开讨论招标工作会议时,曾多次提及涉案企业。

  当庭认罪希望法院公正审判他

  公诉人认为,周建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根据相关法律犯受贿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周建明具有案发前向行贿人主动退赃及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的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周建明罪名成立,但具有案发前向行贿人主动退赃及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的情节,属自首。此外,周建明收受的169.3万元财物,均是各企业为感谢其照顾,主动送予周建明的,周建明没有索贿行为。

  在最后陈述时,周建明称认罪,也向组织坦白了所有情况,希望法院能公正地审判他。

  一审:“双规”前后交代已掌握线索不认定自首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时任安康中院院长的周建明,以担任安康中院审判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基建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该工程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该审判综合楼外墙装饰承包商、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商、办公家具供应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承包商等人款物共计人民币16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明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关于其案发前向行贿人退款和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周建明于案发前向行贿人退回赃款,以及在组织调查期间积极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和“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被告人周建明案发前向行贿人退款的行为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在“双规”前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业已掌握的受贿线索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周建明认罪态度较好,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在侦查阶段又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昨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受贿赃款169.3万元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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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联名举报周建明“权钱交易”豪华办公楼总花费超1.3亿元

  2014年9月30日,华商报刊登了《安康中院前院长周建明修建办公楼期间受贿169.3万元被双开》的报道。据华商报记者调查,早在周建明未辞去安康中院院长职务前,就有一封多人联署签名的举报材料送呈有关部门,举报内容直指周建明在修建安康中院办公楼(即前文所述的“审判综合楼”)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

  举报周建明的材料称,周建明将安康中院旧址以7300万元卖给当地一家有国有背景的股份制地产商,然后在安康江北选址修办公楼。办公楼最早的设计为七层,预算资金约7800万元,但后来设计方被临时通知修改设计方案,办公楼被增修为8层。材料称,只有125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安康中院新办公楼建筑面积达15000平方米,总花费超过1.3亿元,其中仅安装中央空调一项花费就达5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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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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