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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省计生政策不同 女教师怀孕5个月面临被引产

来源:综合 作者:中国广播网

1.女教师怀孕5个月面临被引产,你怎么看?

  • 拿安徽准生证到贵州生育,有钻法规空子嫌疑
  • 政出多门部门争权,地域争利百姓难
  • 国家卫计委赶紧开放二胎政策
  • 有点异地高考的意思“呵呵”

2.要工作还是要孩子,你的态度?

  • 没工作可再找,没了孩子会终生遗憾
  • 生孩子回安徽,再就业回贵州
  • 先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后复婚
  • 没有经济能力,还是不要生了
  • 去国外生吧,孩子从此不再受苦

3.如何看强制引产?

  • 合法,没有硬手段,计生难执行
  • 虽然合法,但不人道
  • 违法,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国家卫计委明令禁止“大月份引产”,你怎么看?

  • 保护产妇权益,强烈支持禁止引产
  • 间接默许“小月份”引产之嫌
  • 啥都别说了,都是“血雨腥风”

  央广网北京5月18日消息(记者冯会玲 车丽)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本来怀孕是一件令全家都开心的事。可是,对于已经有5个月身孕的贵州女教师覃谊却高兴不起来。她和丈夫是再婚家庭,各自之前都有一个孩子,他们很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目前,覃谊拿到了安徽省的二胎准生证,但是在她工作所在地贵州,却因为再婚生育二孩政策不同,她很可能要面临着被引产的命运。

  覃谊是贵州省荔波县高中教师,5月12号,覃谊收到荔波县教育局和县计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责令她在5月31号前,自行到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覃谊:4月23号荔波县教育局的吴冬梅局长到学校来找我,跟我说县里边省里面咨询了,像我们这种情况不能生,如果要生就要开除公职。我在交准生证的时候,就咨询过了,说可以生的,还说你在那边生都可以的,我说省里边是这样跟我说的,然后我就把我咨询的那个电话号码拿给荔波县教育局的吴冬梅局长,他把那个电话号码给基层办的秦局长,从那天起,我打电话到省计生办去咨询,答复就变了。

  覃谊说,她与丈夫蒙绍平均为再婚,之前她育有一孩子,而丈夫收养了一个孩子。覃谊与再婚丈夫蒙绍平的户籍所在地分别为安徽黄山和贵州荔波,根据安徽的生育政策,覃谊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夫妻俩于今年2月17号在安徽办理了《生育证》。然而,贵州实施的计划生育条例与此不同,两省对再婚生育二孩的政策不一。

  覃谊:说我们不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4条第四项,内容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工作人员企业事业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他说第四项,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才能够申请,我们两个情况有点复杂,我再婚生育了一个小孩,但是我老公他没生育,他捡了一个小孩子来养,没办理什么领养手续。

  下午,记者联系到贵州省荔波县教育局纪检组组长吴冬梅,她说,这份终止妊娠通知由县教育局与县计生局联合做出。虽然覃谊在安徽办理了生育证,但因她的工作在贵州,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待。

  吴冬梅:按照我们贵州省的条例是不能再生,她就把她的户口转移到了安徽省,就钻了安徽省的计划生育条例的空子,她本来不是安徽省,她是我们这里本地人。如果是工作调到那一边去那她可以生,那不关我们的事,但她现在在我们这里工作,是我们这里的工作人员,她一定要受我们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管制,如果不做手术,你非要要这个小孩,下一步面临的就是计委这一方面的卸职处理。

  按照吴冬梅的说法,解决此问题的方案之一就是,覃谊把工作调动到安徽,才不受贵州管制。已在荔波中学任教十年的覃谊感到为难,她计划尝试争取贵州省卫计委的特批,若最终不被允许生育,她将放弃工作生下孩子。

  新闻加点料

  强制引产不合法不合人道 官方多次表态明确反对

  贵州一位怀孕5个月的女教师持准生证仍被责令引产,引发网络上的极大关注。而且每一次引产新闻的曝出,都刺痛了网友的敏感神经。很多人纷纷质疑:强制引产,真的合法吗?

  2012年,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妇女冯建梅被强制引产,此事引发轩然大波。当时腹内胎儿已经7个多月,近乎完全发育。随后,北京律师李方平、湖南律师陈平凡、深圳律师庞琨联名致信最高检和公安部,建议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制"强制引产"行为,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三人认为"强制引产"式计生执法模式于法无据,侵犯孕妇的人身权利,且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而无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状。

  李方平表示:目前,在基层计生违法行政中不时出现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侮辱等违法犯罪行为,部分行为甚至涉嫌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而在某些场合,还会有公安警察协同配合,对情绪激动的家属采取控制措施。上述暴力计生措施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还侵犯了孕妇的人身权利。

  地方敢于强制引产,权力哪来的?

  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各省份都制定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中对于"终止妊娠"的规定各不相同,而且没有具体解释说明"谁来终止妊娠",授权非常不明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其中没有明确说明哪一部门来具体实施终止行为。《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且经过仔细检索,除"罚款"的规定外,贵州省的计生条例并没有"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的要求。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了相对明确的表述:不符合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尽管有如此规定,法律界相关人士提出了质疑:若不征得怀孕妇女同意强制终止妊娠,涉嫌违法乃至犯罪。中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或伤害生命的刑罚必须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经过一系列程序才能实行,国务院相关条例和部门规章从法律理论上讲都没有做出类似规定权力,更何况地方政府规章。有律师表示:如果胎儿离开母体后能自主呼吸,就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人",如果此时对其加以伤害,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胎儿因为引产手术离开母体前已经死亡,在产妇不自愿的情况下,对产妇的身体健康和完整性构成了严重伤害,同样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强制引产不合法不合人道 官方多次表态明确反对

  早在2004年1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就表示:"具体谈到堕胎问题,有关政策均明令禁止强行堕胎,在有关政策实施方面,我们也坚持严格执法。如果大家发现有强行堕胎,可以向中国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违法案件将得到妥善处理。"彼时还担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就强调: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强迫性的,是自愿的(新华社2004年7月15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亦强调:中国政府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和堕胎等。即,国家通过社会抚养费等政策杠杆,引导公民自觉实施计划生育。

  2014年1月,针对美联社记者询问大月份孕妇被强制堕胎的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明确表示,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有一个最严格的要求,就是禁止粗暴执法。"大月份引产是明令禁止的,但是我们也经常会看到一些媒体报道一些个案。对这些事件,国家卫生委的态度非常明确,要严肃查处,对责任人要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s://china.cnr.cn/xwwgf/20150518/t20150518_518583317.shtml report 3126 央广网北京5月18日消息(记者冯会玲车丽)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本来怀孕是一件令全家都开心的事。可是,对于已经有5个月身孕的贵州女教师覃谊却高兴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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