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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毒累犯限制减刑假释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晓飞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作出规范,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加以限制,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

  取消“合理吸食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表示,《纪要》降低了将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门槛。《纪要》规定,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标准作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而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吸毒人员数量庞大,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诱因。以往在数量较大标准之上设定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可能放纵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此外,“合理吸食量”难以准确界定,不利于统一执法尺度,直接以毒品数量较大作为区分标准更便于实践操作。同时,纪要加大了对“吸毒贩毒”的处罚力度,将以往规定的“以贩养吸”被告人修改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便于认定。

  涉毒再犯限制减刑假释

  《纪要》提出,要充分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表示,关于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毒品犯罪缓刑适用不够规范的问题。《纪要》首次明确,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结合审判实践列举了几种应当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对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从严把握减刑条件并对其假释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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