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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驻村干部因公殉职未获评烈士 遗孀状告省政府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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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燕娟为丈夫义为才的“烈士”称号奔走并状告政府。
阳燕娟为丈夫义为才的“烈士”称号奔走并状告政府。
湖南省不宜认定的批复
湖南省不宜认定的批复

  2015年5月26日,阳燕娟坐客车颠簸7个多小时,从湖南永州市江永县,来到长沙市。

  这是今年50岁的农妇阳燕娟第一次到省城,要为亡夫义为才因公殉职“讨要一个政治荣誉”。她要参加次日起诉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庭审。

  2010年8月6日,江永县上江圩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义为才,在处理本镇浩塘自然村“村民阻工事件”中被打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终年46岁。

  事后,其妻阳燕娟为义为才的“烈士”称号,在江永县、永州市两级民政部门来回奔走。

  2014年12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对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义为才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作出书面批复,认为“义为才同志不宜评定为烈士”。

  获悉该批复,几乎要失去信心的阳燕娟,一怒之下,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5月27日的庭审焦点在于适用烈士评选的新旧条例之争,按新条例有望评为烈士,按旧条例则评上的希望可能不大。义为才在新条例实施前牺牲,但申报烈士的时间在新条例实施后,阳燕娟因此认为应适用新条例。

  她还质疑,如果其夫不算烈士,为何比其夫死亡还早两个月、同样“没有思想准备”而在办公室被杀的3名永州市民警却被评为烈士?

  因公殉职

  根据永州市民政局《关于江永县上江圩镇民政助理员义为才同志牺牲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追认义为才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两份材料,澎湃新闻( www.thepaper.cn)梳理了义为才的死亡过程。

  义为才,男,瑶族,1964年生于江永县上江圩镇呼家村。1989年3月从部队转业到永江县,历任上江圩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驻村干部。

  2010年7月,上江圩镇浩塘自然村与钱塘自然村关于和尚塘地域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当月28日、29日,发生阻工现象,在工程指挥部和上江圩镇人民政府、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劝说、维持秩序后,阻工村民离开了现场。

  据目击者何景发(时任上江圩镇党委书记)、郭为(时任上江圩镇镇长)的证明,7月30日上午7点,何景发接到火车站物流中心施工老板电话,说浩塘自然村有几十名村民阻工,希望政府去处理。何当即通知派出所,然后打电话给郭为,于7点20分左右和义为才3人乘车到达现场,当时现场有五六十人,手中拿着木棒、扁担、刀等。

  停车后,何景发等3人向村民走去,村民也向他们围过来,突然,人群中有人喊:“打死他们!”语音刚落,何景发就看见3人围着义为才,用木棒、扁担向其头部击打,义为才被殴打倒地。何景发也遭受殴打,致手臂、腰部、头部多处受伤。

  当天上午8点20分,何景发打电话叫来镇里小车,将义为才送到江永县人民医院,由于义为才伤势过重,上午11点转到桂林181医院抢救。2010年8月6日零点25分,义为才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两份材料中,均有义为才同志系“因公殉职”的表述。

  阳燕娟告诉澎湃新闻,其夫因公殉职后,当地政府合计补助死亡补偿、工伤补助共38万元。

  3年"申烈路"

  案发后,2010年9月5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3名犯罪嫌疑人。

  2012年5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3名殴打义为才的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10年、5年有期徒刑。终审裁定显示,3名被告赔偿义为才家属共计人民币8万元,原因为“法院判决考虑当地村民生活水平及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对此,阳燕娟告诉澎湃新闻,迄今为止,她只从3名被告手中拿到5万多元赔偿,剩余2万多元对方一直拒绝支付。

  终审裁定后,江永县人民政府启动追认义为才为烈士的工作。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追认义为才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江永政(2012)43号)写明:从调查情况看,义为才同志的先进事迹突出,精神感人,堪为基层干部楷模。该《请示》依据我国《烈士褒扬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追认烈士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报请永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审核并转呈省人民政府批准义为才为烈士。

  2012年12月6日,永州市民政局在向湖南省民政厅优抚处征求意见后,对江永县人民政府给出了书面《意见》。

  《意见》认为,“义为才同志的牺牲是在尚未有任何思想准备情况下发生,对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义为才牺牲情节,我局认为,不符合评定烈士的条件。不宜再向上级政府申报。”

  澎湃新闻查阅到,1980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5种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情形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意见》提及我丈夫牺牲情节与《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五种情形不符,这让我最无法接受。换而言之,永州市民政局在说我丈夫的牺牲不够壮烈。”阳燕娟质疑,其夫因公殉职被轻描淡写为“在尚未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被人打伤致死”。

  此后,阳燕娟走上为夫“申烈路“。针对《意见》,阳燕娟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8月14日,后者下发了永政复决字[2013]33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永州市民政局的《意见》。

  2013年8月29日,阳燕娟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意见》。诉讼中,永州市民政局同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阳燕娟上报义为才同志评烈材料至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12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湘烈(2014)14号《关于不宜评定义为才同志为烈士的批复》。《批复》表示,义为才同志牺牲情节不符合评定烈士条件,不宜评定烈士,“请你(永州)市江永县做好其家属的抚慰工作“。

  得知这份《批复》后,阳燕娟与女儿相拥而泣了数个小时。

  适用新老条例之争

  2015年3月10日,阳燕娟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5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阳燕娟的代理律师何智全认为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适用法律不当:义为才牺牲虽然在新条例生效前,但申报烈士工作是2012年5月14日才开始的,此时新条例已经生效。按照法律适用的“从新”原则,湖南省人民政府适用旧条例明显不当。

  “我国《立法法》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新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一款,特别规定:‘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应评定为烈士’ 。”何智全认为,义为才同志的牺牲应适用“除外”规定,即按新的《烈士褒扬条例》处理。

  “义为才同志的牺牲值得敬仰,但烈士评定应该依法依规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认为,新条例生效时间是2011年8月1日,义为才牺牲时间是2010年8月6日,应该适用旧条例。

  该代理律师认为,烈士评定时间是以死亡时间为准,而非申报时间。依据是民政部对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具体规定。

  对此,何智全认为,民政部无权对国务院的条例进行解释,解释中所谓的规定从法律上找不到支撑,义为才的烈士评定适用“从新”原则。

  澎湃新闻查询到,《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1980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该条例中5种情形可批准为革命烈士,其中前4条均为对敌作战中牺牲,第五条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2011年8月1日起,《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同日《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废止。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为什么要修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评定烈士的情形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需要,评定烈士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015年5月26日庭审当日,湖南省长杜家毫并未出庭。被告席上除代理律师外,还有一位湖南省民政厅官员。

  围绕“适用新旧条例”这个核心问题,双方激辩近3个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他们为什么就能成为烈士?”

  “如果我丈夫不能算烈士,那么他们为什么就能评上烈士,他们的评定又是依据哪一条?”阳燕娟质疑。

  阳燕娟言中的“他们”,是指早于其夫死亡,却被评为烈士的3名永州籍民警。

  2010年6月1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3名民警坐在办公室上班时,突然被歹徒朱军枪杀而亡,事后3人被评为烈士。 当年《永州日报》对3名干警评为烈士一事,进行了报道。

  阳燕娟认为,3名干警从牺牲时间来讲,比其夫还早两个月,若按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说法,也不适用《烈士褒扬条例》,从地点来讲,是在办公室,是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枪杀。

  阳燕娟说,3名干警死后,零陵区人民法院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专门的写作班子,对死者的事迹进行“挖掘”,因而全部被评为烈士,“领导脸上有光,死者家属闭口,皆大欢喜”。

  “丈夫死后没有媒体报道,这个点上吃了大亏。”阳燕娟认为。

  “我们无意抵毁他人,但如果在评烈这一神圣工作中,亦要分领导重视与否,亦要分走动与否,社会还有正义吗?”

  在5月27日的庭审中,阳燕娟的代理律师何智全,两次提及3名民警为何被评为烈士,要求湖南省民政厅官员作答,均被该官员以“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为由拒绝。

  依据烈士褒扬金标准,烈士遗属可享受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同时,按照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和父母在特定条件下,可享受相关优待。

  对于阳燕娟这个失去家庭主梁,上有老下有小的农妇来说,为亡夫争取到“烈士”称号,成为一根救命稻草。阳燕娟说,她坚持3年,是想要一个说法,“给死者一个交待,让生者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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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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