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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领房产证时签字谅解开发商 事后索违约金被拒

来源:综合 作者:重庆晚报

  明知开发商延期办证要赔违约金,购房人却在领证时签字谅解开发商,事后又想要这笔钱,再去法院打官司,目前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其败诉。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2012年,王先生花了26万余元在合川区买了一套房。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在2013年7月1日前交房,并在交房之日起60天内,向房管部门递交办理产权证的申请。2013年7月,王先生接了房,但直到2014年6月30日,开发商才递交办证登记申请。不久,产权证办下来了。

  王先生认为,开发商逾期办证已违约,于是将开发商告到合川区法院,索赔1.5万余元违约金。

  法庭上,开发商拿出一份关键性证据—原来,王先生在领取房地产权证明已签订相关说明,以物管费补偿形式放弃追偿各项违约金。

  王先生这才反应过来。在2014年7月9日,他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证领取说明》,里面有以下内容:本人已领到房产证,因银行放款延迟、行政程序繁琐等原因,造成办理此证有所延迟,开发商愿意以补偿物业服务费的形式来表达对业主的歉意;本人接受开发商对此事表示歉意而补贴的物业服务费,并对购房合同中延迟办证及履行其他义务出现的失误予以谅解,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

  王先生辩称,自己在签上述《领取说明》时,开发商有欺骗行为,且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本应承担逾期提交办证资料的违约责任,但王先生所签《房地产证领取说明》,证明他已接受了开发商以物业服务费补贴违约金的方式,并自愿放弃对开发商的追究。现王先生又以在签说明时开发商有欺骗行为显失公平等为由,要求确认该说明是无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合川区法院判王先生败诉,王先生提起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上诉。

  知道法律后果签字有效

  承办法官称,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开发商因逾期提交办证资料应当承担的责任,对《领取说明》上所载明的“本人接受开发商对此事表示歉意而补贴的物业服务费,并对购房合同中延迟办证及履行其他义务出现的失误予以谅解,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的法律后果是知道的,其自愿签字同意,应认定该注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

  法官提醒,在从开发商手中领取房产证时,最好要看清楚领取表格上除小区名称、房号、房产证等信息外,是否还有其他字样,特别是一些不打眼的小字,更要引起购房人的注意。领证时切勿乱签字。

  办证逾期想索赔 莫忘了两年诉讼时效

  重庆晚报讯 想告开发商逾期办证索赔违约金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千万别忘了。这不,渝北区一对夫妇告开发商延期办证索赔逾期办证违约金,就是因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2万多元的违约金泡汤了。日前,市一中院判其败诉。

  2010年4月,任女士在渝北区龙华大道买了一套房,总价是52万余元。合同约定,逾期办证开发商要按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2012年6月,开发商取得办证申请登记。2014年7月,任女士将开发商告到渝北区法院,要求以购房款52万余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被告开发商应当在2012年6月9日前支付违约金,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两年。但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提起诉讼,其诉讼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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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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