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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六年经劝返回国自首 私分国资2100万元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吕某某于昨日回国自首。新华社发
吕某某于昨日回国自首。新华社发

  为2015年北京市首例 涉嫌私分2100万元国有资产

  北京晨报记者昨日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逃亡海外6年的吕某某经检察官及其家人多次劝告,最终于昨日选择从菲律宾回国投案自首。据悉,吕某某是2015年北京市首例经劝返回国自首的外逃贪官。

  罪行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

  据北京市检察机关通报,涉案人员吕某某,男,57岁,北京市人,北京某高校下属一家公司原副总裁。2001年至2004年,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担任该公司副总裁期间,伙同单位另外5名高管,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商议决定采取转移房租收入、隐瞒收支情况的方式,将国有资产2100余万元作为奖金私分给集团员工,数额巨大。其中吕某某个人作为公司高管分得100余万元。2009年9月8日,北京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吕某某立案侦查。此前,吕某某已前往菲律宾。

  自首 数年劝解终回国投案

  2009年立案后,办案单位及时与吕某某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并不断通过吕某某在国内的亲属规劝其回国投案自首。经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吕某某于近日主动表示愿意回国投案。在北京市追逃办和北京市检察院统一指挥协调下,吕某某于昨日从菲律宾回国自首。吕某某下飞机后,被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讯问。

  据检察官介绍,下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特别呼吁吕某某案中仍然在逃的该集团公司原总裁叶某某早日回国投案自首。

  难点 缉捕外逃贪官难度大

  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有哪些困难这一问题,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副主任韩军介绍说,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找人难,特别是追捕潜逃境外的贪官难度更大。二是追赃难,许多贪官被抓时已经两手空空,赃款有的被挥霍,有的被骗走,转到境外的赃款追缴起来更难。第三个难点,是要积极争取当地执法机关的积极配合。韩军表示:“无论多难,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会坚持不懈地将他们依法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措施 检方为在逃人员建档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北京检方下发的《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分院和各区县院,特别是辖区内潜逃人员较多的院,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综合运用引渡、遣返、缉捕、劝返等手段,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

  首先要求各院主要领导牵头负责,落实专人专责,加强对潜逃人员及其社会关系、资产状况的基础情报信息收集和长期跟踪经营,完善建档存档工作。其次尽可能收集和固定更多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为开展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奠定法律基础。此外,各级检方还对外逃人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动员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同时做好犯罪嫌疑人境内亲属的思想工作,共同规劝教育犯罪嫌疑人。

  与此同时,检方还注意收集整理国际追逃追赃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对国外特别是外逃主要目的地国反腐败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研究,掌握国外法律制度和办案流程,提高运用国外法律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能力。

  特点 本市外逃人员多涉贪

  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市检察院获悉,自去年10月以来,算上昨天回国的吕某某,市检察机关已成功抓获18名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本市外逃嫌疑人涉案的案由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为最多,嫌疑人一般在单位开始审计时便闻风出逃,且在出逃时已将赃款转移至境外。

  成果

  在逃18人被抓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追逃追赃工作,专门成立了北京市检察院追逃追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了工作。

  在追逃工作中,市检院坚持逐案逐人分析排查,积极借助外部资源,围绕境外追逃追赃、没收违法所得等环节,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自去年10月以来,算上今天回国的吕某某,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成功抓获了18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追逃过程中,加大劝返的力度,注重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的法律宣传,积极争取他们提供有价值的信息,通过亲情、友情劝诫嫌疑人投案自首。昨天回国的吕某某便是在检察官多次做工作后,自愿回国投案的。此外,检方还注重防逃工作,加大了预防职务犯罪人员外逃的力度,在加大追逃力度消化存量之余,做到不添增量。

  潜逃国家和地区

  1 西方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

  2 中国周边国家: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等

  3 香港:以香港为中转站后去向不明

  涉案案由

  1 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行贿罪为主,其中又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潜逃境外的人数最多

  2 2005年后,涉嫌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嫌疑人潜逃境外的情况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多

  作案人员

  1 以大型国有企业、外经贸企业及国有公司、单位境外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驻外工作人员为主

  2 在多年的境外生活和对外经济交往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

  3 有着复杂的社会关系

  4 具备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

  5 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环境给日后潜逃提供了很大便利

  作案时间

  1 携款潜逃大多是长期经营,犯罪嫌疑人一般在同一行业、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业务熟练,大多犯罪嫌疑人经过深入谋划、长期经营,有着充分的行动计划和外逃准备

  2 由于这类案件一般由单位发现后举报至检察院,因此一般是在单位刚刚进行审计和调查,检方尚未立案侦办之时,犯罪嫌疑人便因内心恐惧而闻风出逃

  转移赃款渠道

  1 利用平时正常的出境机会将赃款带出

  2 境内外互相勾结,合伙作案

  3 利用在境外开设的分公司或境外业务,将赃款在境外直接截留

  4 利用子女或亲属在国外读书工作的机会,让行贿人直接将赃款打入境外开设的账户内

  5 利用假投资、假贸易等手段以正常的银行汇款方式把资金汇入境外亲友或个人账户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何欣

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s://bjcb.morningpost.com.cn/html/2015-06/16/content_352587.htm report 3302 吕某某于昨日回国自首。新华社发为2015年北京市首例涉嫌私分2100万元国有资产北京晨报记者昨日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逃亡海外6年的吕某某经检察官及其家人多次劝告
(责任编辑:un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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