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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偷走孩子12年后孩子身亡 生母起诉索赔

来源:法制晚报

  身怀六甲的傅某认识毕某后产下一子,并和毕某结婚。傅某称婚后她发现毕某有一个女儿,一气之下离婚。不想毕某将孩子抱走,12年后,孩子不幸意外身亡,傅某遂起诉毕某索赔。法院一审判毕某赔偿傅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35万余元,傅某赔偿毕某丧葬费5300元。毕某不服遂上诉。

  今天上午,该案在三中院开庭审理。

  原告 继父偷走孩子十几年后孩子身亡

  原告傅女士称,2000年6月,身怀六甲的她与毕某相识,一个月后她生下一名男孩。孩子满月不久,她与毕某结婚。“婚后,我得知毕某隐瞒婚史,起诉离婚。”

  傅女士说,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她抚养。但毕某却带着孩子走了。“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知道孩子在什么地方,导致无法执行。”

  2013年4月,傅女士说她接到北京警方通知,称毕某已经与一名姓金的女子结婚,定居在朝阳某村。其子改名为小毕,在毕某家中缢死。

  傅女士认为,毕某强行抱走孩子,脱离她的监护,且毕某和金某再婚后疏于对孩子照顾,导致孩子死亡,毕某和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起诉索赔50万元。

  被告 是生母遗弃了孩子

  毕某称,原告说的并非事实。“她长期住在北京,也知道我的住所,实际上是她遗弃了孩子。”

  毕某称,孩子死时12岁,应能预料到意外的后果。他对孩子缢死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金某辩称,孩子出事后,她才知道孩子并非丈夫亲生,她对孩子并无法定的监护义务,且孩子是农业户口,其母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依据不足。“她遗弃了孩子,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金某称。

  对此,毕某提出反诉,他要求傅女士返还丧葬费1.33万元,并保留追讨抚养费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毕某称傅某遗弃孩子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毕某虽非孩子法定抚养人,但却是实际抚养人,从其为孩子另行办理户口可见其本人亦有此意愿,故毕某理应承担孩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的监护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知,毕某事发前知道孩子缢死的地方有绳子,但仍放任危险存在,最终导致孩子死亡,其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毕某赔偿傅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25万元。判令傅某赔偿被告毕某丧葬费5300元。毕某不服上诉。

  现场 她结婚是怕未婚产子被人说

  上午10时30分,该案在三中院开庭。当事人全部到庭,傅某始终在抽泣。

  毕某称,他与傅某相识是在一家保健店,傅某生活比较困难,他才出手帮助。孩子在山东(傅某老家)和北京都有户口。“傅某跟我结婚,主要是因为怕没结婚就生孩子会被人说闲话。她没找过孩子,反而是我找了她很多次。”

  傅某说,因为毕某隐瞒了婚姻情况,她得知毕某和她结婚前有一个女儿才提的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归她抚养后,毕某偷偷抱走孩子,她提出强制执行,但因不能提供孩子的线索,所以一直无法执行。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文/记者唐宁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0707/n416311415.shtml report 1404 身怀六甲的傅某认识毕某后产下一子,并和毕某结婚。傅某称婚后她发现毕某有一个女儿,一气之下离婚。不想毕某将孩子抱走,12年后,孩子不幸意外身亡,傅某遂起诉毕某索赔
(责任编辑: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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