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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投行第一步:谁来做行长?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杨志勇

  6月29日,57个国家的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这标志着亚投行向正式成立迈出了重要一步。一俟成员按照约定完成相关程序,亚投行就将正式成立。

  《协定》是亚投行运作的基本依据,对一些重要事项,比如股权、治理结构、办公地点等作了制度安排。如今,各国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亚投行的行长、副行长人选、经营体制等实际业务操作方面。

  亚投行行长怎么选?

  关于亚投行行长人选,一直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亚投行总部在中国的北京,那么行长理应由非中国人来担任。显然,这种认识过于偏颇。行长由谁来担任,是应该在适当的规则指引下,由各成员来共同作出选择的。一开始就设定人选国籍限制,这无疑是对特定成员的一种歧视行为,也容易引发特定国家掌控亚投行的非议。国籍或过多的特定区域要求不应成为亚投行行长合适人选选择的障碍。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与世界银行行长一直是美国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一直是欧洲人以及亚洲开发银行行长一直是日本人又有什么差异呢?行长人选必须能够适应亚投行运作的要求。

  行长是亚投行的最高管理人员,是法人代表,在董事会指导下开展日常业务。行长是董事会主席,虽无投票权,但在正反票数相等时,有决定权。而且,行长可以参加理事会(无投票权)。《协定》第二十九条对“行长”作了专门的规定:行长是由理事会通过公开、透明、择优的程序,依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超级多数投票通过选举确定的。《协定》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投票”的规定:每个成员的投票权总数包括基本投票权、股份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仅创始成员拥有)的总和。

  理事会经超级多数票通过选举银行行长。这是非常谨慎的规定,也给行长人选的产生设定了很高的门槛。超级多数票意味着: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前者突出各成员在投票中的作用;后者突出投票权的作用。作为一个区域性金融机构,行长是域内成员国国民的规定是合理的,也与亚投行股份的分布是相称的。

  亚投行行长的产生机制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不同。世界银行行长由执行董事会选出。世界银行现有188个成员,这些成员国或股东国的集体代表为理事会,所有理事是世行的最终决策者。理事把具体职责委任给25名执行董事,后者在世行总部办公。世行5个最大的股东国均委派一名执行董事,其他成员国则由20名当选的执行董事代表。世界银行集团行长由执董会选出,任期五年,可连任。亚洲开发银行亚行理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12名董事。其中8名董事由亚太地区的成员体选举产生,另外4名由亚太地区以外的成员体选举产生。每位董事任命一名副董事。亚行行长兼任董事会主席,并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亚行的各项业务。 行长负责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组织、任命和解雇官员和职员。行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同时行长还是亚行的法定代理人。亚行行长候选人必须赢得超过半数的成员国“表决权”,在按照向亚行出资比例决定的“决议权”及投票总数都过半后当选。亚行成立以来的九任行长均为日本人。

  中国外交部曾就亚行第九任行长人选问题作出回应,希望能够按照公开、透明、择优原则,选举行长。无疑,中国作为成员,将积极推动公开、透明、择优原则将在亚投行行长人选确定中得到贯彻和落实。行长在亚投行运作中发挥举重轻重的作用。董事会根据行长的推荐,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程序,任命一名或多名副行长。根据董事会的规章,行长负责所有高级职员(副行长除外)和普通职员的组织、任命与解雇。当然,行长在人事权上也不是无所不能的。《协定》要求行长,在任命职员和推荐副行长时,应确保效率与技术能力达到最高标准为重要前提,适当考虑在尽可能广泛的区域地理内招聘人员。具有丰富经验的亚投行多边临时秘书处秘书长金立群可望成为中国推荐的行长候选人。

  亚投行业务:目标明确且不降标准

  亚投行需要高效运作,才有可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亚投行多边临时秘书处秘书长金立群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年年会上表示,亚投行的核心理念是精干、廉洁、绿色,对腐败零容忍,并致力于发展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这种理念的贯彻落实,将有助于亚投行目标的实现。

  亚投行的业务操作借鉴既有国际金融机构的经验和有益做法,还要有所创新,摆脱繁文缛节,进一步提升效率。如何避免既有多边金融机构的弊病?应该说,既有国际金融机构的某些规定是为了降低风险并更好地实现贷款目标而设置的,有其必要性,但是,贷款需求满足的及时性也至关重要。否则,贷款到位之际,贷款需求或已不复需要,或错过良机,这对于既有国际金融机构来说,也不能不说是憾事。精干的亚投行必须进一步优化业务程序,以提高决策效率。

  国际金融机构给成员提供贷款时附加条件,易引发反感,也不利于区域合作。既有国际金融机构在不同时期选择了干预国家主权或影响成员行为的贷款规定,或在私有化、资本市场自由化等方面提出要求,是不智的选择。亚投行宗旨明确。根据《协定》,亚投行的宗旨是: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应对发展挑战,这一定位切中区域实际。根据亚行的统计,2010~2020年亚洲各国国内基础设施投资缺口约为8万亿美元。但是,亚行所能满足的投资需求是极为有限的。亚洲地区私人资本数量并不少,但缺少有效的引导,这些资本是无法投向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的。亚投行应在此充当重要角色。

  亚投行业务重点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投资。亚太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部分国家政治环境也不够稳定。再加上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数量较大,亚投行业务运作势必有更多的挑战。亚投行业务风险不可小觑。亚投行要持续运作,在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作用,就不能放松业务标准,而且要按照稳健的银行原则运作。特别是,贷款风险应特别予以关注。国际上对亚投行的业务运作时有质疑。这很正常。毕竟,亚投行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发起的,所涉及的业务运作环境确实非常复杂。但亚投行运作不能因此放低标准,相反应有高标准。亚洲基础设施资金需求大,这就意味着亚投行业务选择有较大的空间。秉持高标准,按照市场原则运作,满足环境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需求,才能保证亚投行业务更容易与当地的融合。

  亚投行的业务包括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普通业务由银行普通资本提供资金;特别业务由银行特别基金提供资金。两种业务可以同时为一个项目或规划的不同部分提供资金。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分开,普通资本和特别基金在任何时候、各个方面均须完全分离。《协定》第十一条对亚投行的业务对象及方法作了规定:亚投行可以向任何成员或其机构、单位或行政部门,或在成员的领土上经营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参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实体提供融资。由此可见,亚投行业务除了本区域之外,所涉区域还可涉及区域外成员领土。亚投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业务对象提供援助。这里设置了较高门槛,即要求理事会超级多数投票通过,以确认该援助符合银行的宗旨与职能以及银行成员的利益,并明确可以向业务对象提供的融资支持类别。亚投行业务也将因此更具灵活性。

  关于亚投行的特别业务,亚行做法可供参考。亚行的特别业务主要包括:发放比亚行普通业务贷款期限较长,宽限期较长,利率较低的高度优先开发项目的贷款;提供为其目的服务并在其职责范围的技术援助;以任何与亚行宗旨及有关捐款协定并不矛盾的方式,期限和条件,用所收捐款提供开发援助。亚投行已明确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一些政策性更强的市场回报率可能较低的业务,可更多地通过特别业务来处理。当然,这对于特别基金的设立,也会提出很多要求。

  基础设施资金需求不是简简单单的贷款、投资、担保等就了事。亚投行在具体业务运作过程中,不仅要借鉴已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经验,更要在较短的时间内集聚国际金融人才和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只有占领人才高地,亚投行才能真正有所作为。踏上征程的亚投行将仍将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亚投行应注意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才能更圆满地实现最初设立的目标。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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