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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视频事件4人被拘 律师称若非炒作女方可起诉

来源:界面 作者:俞琴
图片来源: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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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9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官微发文通报“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调查情况透露,已有4名涉案人员因传播淫秽视频被拘留。但是,关于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中。而对于两名当事人会如何处理,法律界人士观点并不统一。

  警方通报称,经查,该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该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后该视频在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警方经工作先后将孙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等人控制。目前。孙某某因将淫秽视频上传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7月20日,界面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对方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透露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此前外界一度怀疑,该视频是有关利益方的故意炒作行为,但是警方的调查并未予以证实。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志同告诉界面新闻,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该案的重点,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试衣间发生性行为的目的是单纯满足生理需求,还是出于盈利目的?警方也很有可能正对此进行调查。

  “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引爆于7月14日。当晚,一则发生于北京三里屯优衣库服装店试衣间内的不雅视频在微博微信平台上热传。有网民认为,这可能是商家借机营销炒作,优衣库随即通过其官微否认此说法。第二天,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并已介入调查。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那么,当事人在试衣间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对此否认,原因是试衣间属于私密空间,而非公共场所。“试衣间是具排他性的场所,一旦有人在里面,其他人未经允许就不得进入。”吴有水说。

  公士公益团队发起人、律师张新年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视频中的男女主角都是成年人,都拥有对性权利的自主支配权。如果一方不是有偿提供性服务,则不涉嫌卖淫、嫖娼,一方未受暴力、胁迫,也不涉嫌强奸,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任何违法和犯罪。

  实际上,公众之所以认为优衣库试衣间里的性爱行为伤害了公序良俗,主要原因在于性爱视频进入了公共空间、公共传播渠道。据律师分析,孙某某等人将试衣间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并传播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张志同表示,如果该不雅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且视频点击量超过一定次数,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孙某某是以营利为目的传播该视频,则可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新年称,如果该事件并非炒作,且违背女方意愿,则视频的发布者严重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女方可对其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则视频的发布者涉嫌侮辱罪,同时由于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故女方可对其提起刑事自诉,并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追究其赔偿责任。

  网民观看、下载视频并不违法,若进一步传播则另当别论。张志同表示,网民作为一个旁观者浏览该视频不够成违法犯罪,但是,当网民明知道是不雅视频,甚至是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进行转播,且达到一定次数的点击量,也构成了违法犯罪。

  “目前该案还有一个疑问:这个事件是否为单位或组织刻意策划?如果该事件为某一单位故意策划,那么这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张志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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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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