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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16个月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柳州7月21日电  (梁斌?骆丽丹)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21日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胡某拒付劳动报酬,并以关机、更换住址等方式逃避追薪,涉案金额35万余元,法院一审宣判其获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悉,这是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入刑之后,该市首例运用此罪名宣判的案件,胡某也成为柳州市首个“恶意欠薪入罪”的人。

  2014年1月15日,20多名农民工来到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承建柳城某项目工程的建筑公司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接到投诉后,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根据调查情况,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建筑公司及包工头胡某等人下达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代为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但胡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且一直没有露面。

  2014年1月24日,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胡某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上网追逃方式,于同年5月12日将胡某抓获。案件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胡某从陈某、罗某二人以及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承包柳城某项目工程。2014年1月,被告人胡某从上述发包方处获得结算工程款54.7万。胡某支付了黄某、邓某等28名工人的部分工资后,在明知尚欠工人工资共计358492元的情况下,携款离开柳城。之后,不再使用自己的原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与其联系,最终造成黄某、邓某等28名工人因被欠薪围堵该县人民医院侧门,阻止医院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被告人胡某文化程度低且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最终能认罪,工人最终也得到了工资。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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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广西柳州一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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