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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杀人案被告11年3次被判死刑 重审获无罪

来源:新文化报
  2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第四次审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

  当事人家属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群众到庭旁听了宣判。

  一起凶案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一值夜班教师因厕所没灯,欲在草地上方便时,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证实为该院2002级硕士生周玉衡。几天后,该院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作为合谋杀害周的嫌疑人被羁押,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审判历程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判处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先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其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

  湘潭中院此前的三次一审判决均认定:因和周玉衡喜欢同一个女生李霞,被告人曾爱云对此比较烦恼,并多次向好友陈华章表示想教训一下周。而被告人陈华章和周为同门师兄弟,因导师偏爱器重周,陈华章心怀嫉妒,遂与曾爱云合谋杀害周玉衡。案发当晚,周玉衡在工科南楼308室上自习时,陈华章在周喝的水中放了十多片碾碎的安定片,曾爱云则趁周昏睡时,用棕绳将其勒死,然后两人将周的尸体抬出308室,抛尸在工科楼台阶旁的草地上。本案被冠以湘潭大学情杀案。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的钟致远律师从2005年6月介入本案至今。他认为,曾爱云和周玉衡的前女友李霞相识不过十来天,他和周没有明显冲突,没有故意杀害周的动机;证人李霞多次供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

  钟致远还认为,警方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如“残缺鞋印”、“椅背上的指纹”以及其裤子口袋中发现一根与作案棕绳种属一致的纤维,均可以作出合理解释。此外,对曾爱云有利的证据,如当晚短信记录却没有入卷。

  重审洗冤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市立医院购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当日19时28分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陈华章用一块绿色抹布简单清理了现场,并将抹布藏匿在该室南面墙的一壁柜内,将周玉衡的手机藏到电脑桌抽屉中。23时30分许,陈华章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23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不能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人陈华章对被害人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陈华章作案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药,下药后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此后也一直与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认定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湘潭大学情杀案

  时间表

  2003年10月27日晚

  湖南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研究生周玉衡遇害。此后,该院2003级研究生曾爱云和2001级研究生陈华章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2004年7月14日

  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当年9月11日,湘潭中院一审判决曾爱云死刑,判决陈华章无期徒刑。二人均上诉。

  2005年8月1日

  湖南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证”为由,撤销了上述判决,发回湘潭中院重审。

  2005年12月2日

  湘潭中院第二次判决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

  2008年5月28日

  湖南高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2008年9月25日

  最高法“不予核准”曾爱云的死刑裁定,案件被逐级发回重审。

  2010年6月25日

  湘潭中院第三次判决曾爱云死刑,判决陈华章无期徒刑。

  2011年8月23日

  湖南高院撤销上述判决,认为湘潭中院的庭审没有对定案证据予以举证、质证,系程序违法。案件被发回湘潭中院重审。

  2013年4月17日

  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审本案。

  湘潭中院释疑

  为何无罪

  宣判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胡署先向记者介绍了该案有关情况。

  1. 本案宣告曾爱云无罪,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我院经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在案发时段离开过她的证言以及本案提取的鞋印、指纹、绳索等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全案证据存在较多难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关键情节均无法确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院依法对曾爱云作出无罪判决。

  2. 既然对曾爱云宣告无罪,为什么又判处陈华章有罪?

  答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合谋将被害人周玉衡杀死,我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能证明什么,就认定什么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这就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3.这个案件为什么审理了这么长时间?

  答  本案两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都是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几次审理,在该案的审判中,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做了大量工作,始终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非常慎重。据我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法官都到过案发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实地复核。

  2013年4月17日,我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先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其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工作,我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正是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我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news.sohu.com false 新文化报 https://enews.xwh.cn/shtml/xwhb/20150722/195582.shtml report 4154 2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第四次审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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