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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杀妻被判无期 曾在派出所割舌自杀未遂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33岁的北京男子马栋梁因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将妻子杀死后逃到内蒙古。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栋梁无期徒刑,并赔偿岳父母3.8万余元。

  马栋梁和妻子罗某是初中同学,2012年10月结婚后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17时许,马栋梁在位于丰台区的住所内,因家庭琐事与33岁的罗某发生口角,后马栋梁用双臂扼压罗某颈部,致其死亡。马栋梁作案后逃逸。

  2014年9月27日,马栋梁在内蒙古额济纳旗某派出所附近,将舌头划伤并趴在地上,后被民警发现并送至医院救治。在民警对其进行盘问时,马栋梁供述了其身份及所犯罪行,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马栋梁供述,案发当天父母都不在家,他在床上压到了妻子的眼镜,妻子说他是故意的,两人因此发生争吵。他自称妻子很激动,开窗要跳楼,他遂将妻子拽回到床上。当时妻子面朝下趴着,他压在妻子身上,双臂搂着对方脖子,撞击对方的头。后来他发现妻子心跳停止就傻眼了。对于割舌的举动,他称是想以死谢罪。

  案发后,罗某父母因联系不上女儿,到罗某家寻找,结果发现女儿已死亡。他们要求判处马栋梁死刑,并提出900万的附带民事赔偿,包括丧葬费5万元、墓地费15万元、两人可能发生的医疗费180万元、保姆费3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万元。

  二中院认为,马栋梁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马栋梁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马栋梁的犯罪行为给罗某的父母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8万余元。罗某的父母提出的其他索赔,缺乏法律依据,或者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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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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