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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人装防盗网坠亡 家属索赔50万被驳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智芳

  核心提示

  一男子给人安装防盗网,不慎从四楼坠亡,因达不成赔偿协议,家属将客户起诉至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余万元。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7月26日讯 梅浩(化名)上门为客户安装防护网,安装过程中不慎坠下四楼身亡。死者家属将要求安装防护网的房主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今天上午,记者从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故】 安装防护网过程中坠亡

  梅浩在常德汉寿县经营一家金属加工店,承揽金属加工安装等业务。

  2014年12月21日,刘伟(化名)为了给自己新家安装防盗网,通过其表弟找到了从事不锈钢门窗加工、制作的梅浩。经双方协商,达成了由梅浩包工包料安装刘伟家防盗网的协议。

  28日下午,梅浩准备安装已经制作好的防盗网,在安装前需先拆除阳台的安全防护栏,在将已拆除的防护栏直接丢到楼下时,由于没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梅浩不慎从4楼坠落,当场身亡。

  事发后,因死者家属始终未能与刘伟达成赔偿协议,便将刘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法院】 客户选任无过失不担责

  “我只在他家买了不锈钢门窗,只有买卖合同关系,他作为商家有负责安装的义务,至于安装工人的选任,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刘伟说,梅浩的意外身亡,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更没有选任过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梅浩从事门窗承揽业务,根据刘伟的要求提供窗户测量、加工、安装业务,包工包料包安装,双方已经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双方已达成协定,两者属于承揽人与定做人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梅某对于承揽过程中所产生的意外需自行负责,与客户刘某没有任何关系。”法官颜志军说,目前对防盗窗的制作与安装的资质要求,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是梅浩一直从事门窗制作、安装承揽经营活动,且有营业执照,定做人刘伟对选任制作安装防盗窗过程没有过失,因此,定做人不应承担因选任过失产生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颜志军提醒,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客户在选择安装工人的过程中,应认真确认对方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不得任用无执照的人员,否则出现意外,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承揽工程之前,客户和承揽人之间应达成具有第三人证明其真实性的口头协议或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协议,以便发生意外后追责。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黄娟 杨芳

  提醒

  空中作业者应先对自己安全负责

  2013年5月,福州晋安区金鸡山新村。因为拆卸中的防盗网突然脱落,一名四川工人不慎从4楼坠亡。一名从事室外装修的师傅说,现在有些工人在安装空调外机、拆卸防盗网时,会抱着侥幸的心理,经常没有做防护措施,即使做防护也只是拿绳子简单绑一下。“其实绑安全绳的结也是有学问的,如果随便绑,就可能在关键时刻帮倒忙。”这位师傅表示,户外作业时最好穿上类似于背心的全身安全带,并采用专业的安全绳子,“一定要多绑一根安全绳,以防其中一根发生意外时承受不住重量,发生断裂”。据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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