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拉萨6月25日电(记者王军、索朗德吉)从1965年到2015年,西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走过50年。半个世纪以来,在民主和法治的保驾护航下,西藏各族人民在国家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的扶持下,通过自身不懈的努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西藏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通嘎说,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在西藏正式确立。伴随新型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民主政治观念的传播,西藏百万农奴和旧时封建贵族等都成为享有平等权利的现代公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并行使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政治权利。
通嘎说,自西藏人大制度确立以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西藏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西藏4个市,74个县(区),683个乡(镇)均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均有自己的代表。目前,西藏有20名全国人大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70%;妇女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各级政府公务员中妇女占34.49%,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4%。
在西藏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9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5%。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合法权益有了可靠保障。据统计,自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特别是2007年以来,先后审议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等大量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此外,经过多年探索,西藏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农牧区基层民主制度。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西藏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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