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拉萨6月25日电 (记者 唐朝杨)今年是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西藏自治区官方25日在拉萨公布一组数据,盘点梳理了50年间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
在西藏自治区,除藏族外,还有汉、回、门巴、珞巴、纳西、怒、独龙等十几个民族同胞世代居住,并建立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
据西藏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通嘎介绍,西藏自治区成立后,1965年9月,人民代表制度随即在西藏正式确立,50年来,西藏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介绍,50年来,在西藏区、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不断提高,2012年四级人大换届选举,参选率达到94%以上。
通嘎说,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目前,全区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达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珞巴、纳西、回、壮等民族均有自己的代表。
目前,西藏共有全国人大代表20名,通嘎介绍说,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70%,“妇女的社会地位也明显提高,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各族民众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规定的相关政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
据通嘎介绍,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实际的实施办法。
“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等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加大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宜的地方性法规力度。”
人事方面,通嘎表示,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53%,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
50年来,西藏基层民主建设也得到了不断推进,保障了基层民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行使,调动了基层民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通嘎说,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健全。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全区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通嘎说,西藏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组织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通嘎如是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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