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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小学生水库溺亡 自来水公司索“尸体污染费”

来源:华商报
云南省个旧市红旗小学的5名学生在个旧市杨家田水库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

  云南省个旧市红旗小学的5名学生在个旧市杨家田水库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

  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

  事发

  5名小学生水库中溺亡

  33岁的李倮木是云南省元阳县人。几年前,他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到个旧打工,两个孩子先后入读个旧红旗小学,大的今年9岁,上三年级,小的8岁,上一年级。

  今年6月22日傍晚,李家兄弟一直没有回家吃饭。李倮木夫妻出门去找孩子,途中从他人那里得知,孩子可能去学校附近的水库游泳了。在离学校1公里处的杨家田水库边,他们见到了孩子的衣裤,却不见孩子的身影。

  据个旧市政府新闻办6月23日通报,23日18时50分,搜救人员在该水库打捞起5具尸体。经家属辨认,正是失踪的5名孩子,马某、普某、张某和李家兄弟俩。后经了解,5名孩子都是红旗小学的学生。通报中,5名小学生的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

  起诉

  遇难兄弟父母向自来水公司索赔

  “政府给每个孩子3万元补贴。目前,我家一分钱都没要!”李倮木说,他找水库管理方—个旧市自来水公司协商,也没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就将个旧市自来水公司和市水务局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48万余元。

  李家人认为,杨家田水库在个旧市郊区,周边人员多,与学校只有一路之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两被告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没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防护措施,虽有人员管理,但对孩子戏水、游泳的行为未制止。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发现,耽误了抢救时机。最终造成孩子遇难。“两被告应为遇难孩子埋单。”

  反诉

  自来水公司:遇难者家属要赔水体污染费

  开庭的前两天,李倮木突然接到通知称,个旧市自来水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900多元。

  为何向遇难者家属索赔“尸体污染费”?反诉人称,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类似人身伤亡悲剧再次发生。

  在该公司反诉状上的理由是,李倮木作为其中两名孩子的监护人,没尽到监护义务,致两未成年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擅自在个旧市饮用水源地的杨家田水库戏水,不幸身亡。有网友事发后一周都不敢喝水,还要求被反诉人赔偿。该公司对水质进行了长达4天的消毒处理,并从6月28日到7月31日进行了弃水处理。两未成年人的行为影响了个旧市的正常供水秩序和供水利益。被反诉人作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这部分损失。

  庭审

  水体污染费该不该赔成焦点

  8月14日,该案在个旧市法院开庭审理。

  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问题,自来水公司认为,他们在水库边设立了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他们没有责任。水务局也称,涉事水库不属于他们管理,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自来水公司提出的“尸体污染费”成为庭审的一个焦点。反诉方坚持反诉状中的理由。而原告方代理律师北京大晨(昆明)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认为,他们并不否认溺水事件发生后,尸体和打捞尸体都给水质带来影响,也给被告方带来了实质性经济损失。但法律遵循的原则是公平正义,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另外,这样的诉请似乎有些不近人情。

  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春城晚报》

news.sohu.com false 华商报 https://ehsb.hsw.cn/shtml/hsb/20150818/539157.shtml report 2063 云南省个旧市红旗小学的5名学生在个旧市杨家田水库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
(责任编辑:UN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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