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1956年首次释放日本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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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新中国特赦 |
盘点新中国以来的历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
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特赦”作出规定,赦免政策的提出由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959年8月24日,毛泽东在杭州致信刘少奇:“我想到,今年国庆十年纪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确实改恶从善的战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
按照毛泽东的建议,1959年9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
1956年首次释放日本战犯和1959年特赦首批国内战犯,标志着中共战犯改造政策的胜利。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战争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从一开始就奉行“给出路”的政策。
1956年,中国第一次释放的是日本战犯,共有355名战犯从天津乘客轮返回日本。
中国政府主动释放日本战争罪犯的决定,激起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反应。中国政府能在新中国成立七周年之际释放这些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日本战犯,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改造战争罪犯方面采取的是开明政策。
接下来,又释放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到1964年底,在押的1062名日本战犯全部释放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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