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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出新规 强化投资管理

来源:财经网

  【《财经》记者 俞燕/文】从2009年险企获准进入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领域以来,相关政策已历经三次修订。8月2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该业务设立专章规范投资管理,从政策层面力促养老险公司向专业养老资产管理机构转型。

  6年来,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领域,养老保险公司历经业务范围从团险到个险、产品从报告制到备案制的逐渐放开的过程。2009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养老保险公司试点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2013年,出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放开养老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随着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并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监会于2014年着手修订事宜,下发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所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和福利计划等服务。据了解,养老保险管理产品被业内称为“类年金”产品,相比企业年金更灵活,且可在职期间领取、离职后仍保持。

  对于此次修订,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主要针对业务经营、投资管理、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点修订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建立短期个人养老险资本约束机制、规范养老团险业务、取消投资账户审批、加强投资管理以及适用范围扩大等内容。

  《办法》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要求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险公司,应具备2年以上的企业年金业务或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及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等三种形式,其中,第一种形式要求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第三种形式采用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为强化养老保险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障属性,《办法》鼓励发展长期业务,将“短期”业务界定为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业务,要求养老险公司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其资本实力相匹配。此外,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投资账户的审批制,并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

  针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特点的不同,《办法》要求分别建立资本约束机制。既经营企业年金业务又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年度新增规模为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仅经营企业年金等年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则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此外,养老险公司还应对个人业务每期发行产品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投资管理”一章内容,明确了养老险公司可以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则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以及其他金融资产。

  根据规定,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对于封闭式投资组合,应满足产品与资产配置独立性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性的要求,且投资另类金融产品时,应向客户主动披露拟投资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资风险等。

  如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采用开放式投资组合,则有流动性管理要求,即: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价值的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50%。

  据了解,从目前市场上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来看,其投资账户多采用封闭式投资组合。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封闭式投资组合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应不超过产品封闭期限的3倍;封闭式投资组合通过保险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不受此期限限制”规定,则在《办法》中予以删除。

  2013年以来,平安养老险、国寿养老险、太平养老险和长江养老险等养老险公司纷纷推出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从目前来看,该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在7%乃至7.5%,颇受到消费者热捧。

  不过,在股灾重创的资本市场之中,保持较高的预期收益率,对养老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是不小的考验。根据《办法》规定,养老险公司可以自行投资管理。一位养老险公司人士坦言,相对保险资管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而言,养老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相对较弱,投资管理这一块对于养老险公司来说是一块“短板”。

  经过十年的发展,养老险公司已成为养老金管理行业的主力军,在企业年金最核心的受托管理、投资管理领域占绝对优势。人社部发布的《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2014年度)》显示,2014年5家养老险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为3174亿元,同比增长31.5%,在全部10家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中的占比为68.8%,其中,国寿养老险的管理年金资产1319亿元,居受托管理年金规模市场第一,平安养老险以892亿元的受托规模位居第二。

  虽然养老险公司是目前市场上唯一专门经营养老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深入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诸金融机构纷纷进军“养老金融”领域。此前,建设银行和全国社保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建信养老金公司,成为

  国内首家银行设立养老金公司。据了解,一些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亦有意进入这一市场。此外,一些民间资本亦对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热情高涨。

  对此,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性质相似但名称不同,都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需求,《办法》的适用范围将从养老险公司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

  在竞争对手云集的养老金融领域,养老险公司面临如何从“年金受托管理机构”向“专业的养老资产管理机构”发展的问题。此前有保监会人士公开表示,支持养老险公司向养老金管理公司转型。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负责人认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养老险公司在养老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更多的团体和个人在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管理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截至今年上半年,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3836.69亿元,投资管理资产3293.82亿元。目前已有6家养老险公司,今年5月,新华卓越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筹,将成为第7家养老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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