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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第一案”将开审 涉案金额50万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孔德婧

  夏某和刘某共同向朋友小吴借款50万,不仅签订了借条,还请了担保人。结果到了还款期限后,两人无论本金还是利息都没还上。于是,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索要钱款。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并由房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作为主审法官进行审理。

  据了解,这起案件将是民间借贷案件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第一案。自今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该解释与此前最大的不同是,将原来最高的司法保护的“四倍”规定统一修改成了“不超过年利率24%”。此外,规定还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效力、法律适用、利率和利息等诸多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

  借50万未按期还款遭起诉

  小吴诉称,2012年4月1日,夏某和刘某共同向自己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王某作为保证人。各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每月1.5万元,也就是年利率为36%,按月支付。

  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夏某未能偿还原告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全部支付。小吴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结果三人互相推托至今未还。一气之下,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

  面对小吴的起诉,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称,自己同意偿还小吴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自己已支付了27个月的利息共计40.5万元,其中有18个月是夏某和自己一起进行了偿还。

  夏某则称,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自己并未收到本金,借款合同也未生效,同时,借条约定的利息属于违法。

  作为担保人的王某说,这次借款期限共6个月,作为担保人应该也是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之后未接到原告和被告的任何通知,所以,王某认为担保时间已过,自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且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不合法。

  据了解,该案将作为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第一案”,于9月1日在房山法院开庭。

  新司法解释废除四倍利率说法

  今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该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新解释废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说法,而此前的规定是,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按规定无效。

  新司法解释将此规定改为“不超过年利率24%”并进行了细分:利率24%以下,规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而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

  P2P网络借贷责任被明确划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而面对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新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新解释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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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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