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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体育局原副局长骗拆迁款获刑12年半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利用负责单位拆迁工作的便利,将妻子、母亲等6名亲属列为被拆迁人,从而骗取拆迁补偿金共计95万余元。近日,原通州区体育局副局长王某被通州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

  今年50岁的王某自2004年4月开始担任通州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法院经审理查明,通州区扁担胡同11号院3、4、5幢房屋属于通州区体育局自管公房,原由该局职工崔某、张某等3人居住使用。2005年6月,通州区体育局主管房屋工作的副局长王某以体育局的名义与崔某达成解除房屋使用关系协议,并向崔某支付3万余元补偿款。

  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在通州区运河核心区土地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王某利用主管单位自管公房工作的便利,在11号院自管公房参与拆迁安置时,编造房改售房方案,伪造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和购房款收据等,将妻子、母亲、岳父等6名亲属虚增为体育局职工参与房改,骗取拆迁补偿款等95万余元。

  王某称,2005年他已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有权对房屋重新分配,因此他并没有用欺骗手段获得拆迁补偿款。当时崔某的房屋交回体育局后,他向崔某家支付了3万余元。崔某则称,他父亲生前是体育局的干部,他居住的房屋是体育局分给父亲的公房。2005年,体育局通知他开会,王某和办公室主任告诉他,他的房是危房,体育局不管维修。办公室主任建议他把房子卖了,后他母亲和姐姐同意把房子卖给体育局,王某给了他3万余元,说房子归体育局。

  曾任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的于某称,1999年,体育局为解决老同志的住房问题,决定购买扁担胡同11号4间半房屋。2005年,这些公房成了危房,需要翻建,王某便找他一起与3家人谈翻建的事。在谈的时候,崔某说他不想要房子想要钱,但王某说单位没有补偿崔某家的这笔钱,补偿款由他出。后来向领导汇报,领导虽然同意了,但并没有明确说房子给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州区体育局与崔某解除房屋使用关系,涉案房屋翻建后取得的房产证上,户主仍为通州区体育局,王某在这之前并未获得该房所有权,也不具有房屋的处分权。王某在局长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局长名义签发文件,报请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伪造亲属购买公房协议书等,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补助资金,具有贪污犯罪故意。最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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