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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行政案背后都有公益诉讼性质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纪欣)近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表示,在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沟通和衔接。

  公益诉讼制度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有关机关和组织究竟包括哪些呢?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决定》作出正面回应,要求检察机关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授权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

  2015年7月,最高检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等13个省市自治区进行期限两年的试点。

  程琥在会上表示,“在推进试点改革过程中,就哪些案件属于公益诉讼范畴和案件管辖问题,要做好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沟通和衔接。”

  这里指的沟通,只是为了捋顺法律程序。特别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是作为平等的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法院要按照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因为检察机关的参与,就排除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可能,更不能陷入未审先判、有罪推定的误区。

  程琥称,从某种程度说,每一起行政案件背后其实都有公益诉讼案件性质在其中,“虽然看起来是保护特定个人权益,但是行政行为面对的是广大的社会群体,比如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案件,都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就是公共利益”。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1022/n423892300.shtml report 720 法制晚报讯(记者纪欣)近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表示,在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改革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市四中院副院长:每一起行政案件背后都有公益诉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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