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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观点-高尚全: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信息公开

来源:财经网

  高尚全: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信息公开

  (2014年11月9日 首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

  【财经网讯】“保证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过程当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求是信息的公开。”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原会长高尚全在11月7日举行的首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上作出上述表示。

  高尚全认为,重点要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的评审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的信息公开。司法公开,尤其是个案的公开,对矛盾的集中和激烈的,以及中间夹杂的腐败因素,自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热点,必须律师群体通过微博/微信自媒体将他们认为违法案件,以及公检法机关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放上网络舆论,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中舆论对司法的客观公正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保证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开的过程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是全面解决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的重要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四中《决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利清单,向全社会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职权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高尚全指出,正确理解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必须要解放思想,司法机关一旦接受舆论的监督,独立的司法也需要舆论的监督,国家应当制定法律来保证舆论监督的权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又要保持自身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就要坚持独立司法的基础上不随便被舆论所左右。

  以下为高尚全发言实录:

  很高兴参加“首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通过这一天半来大家的发言,对我来说启发很大,得到了很多信息。我的发言本来想不用稿子的,因为我今年已经85岁的老人了,想通过对脑子的锻炼延缓老年痴呆症。但是后来11月2日我们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开会的时候我本来提供两篇书面的,文字都印出来了,我想既然印出来了,我就不重复了。没有想到新浪他是实况转播,我原来不知道,所以后来我想我原来不知道,你这么实况转播,我也没看过,所以我有点担心,所以我这次会议还是用稿子吧。

  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结束,这是一次有史以来第一次关于依法治国的中央的决定。这个决定明确提出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的新观点、新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个重大关系问题要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理解。今天着重讲怎么样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治限权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重点,主要是公权保障民权,这是我上次即兴发言的重点,他们后来也用了这个题目。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宪法》上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掌握和行使一大部分公权的执政党。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要全面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的权力范围和权力行使方式的过程。

  长期以来,在谈到依法治国的时候,不提执政党履行执政权利的规范和约束,但是从逻辑上,而且仅仅从表面上来理解执行加强党的领导,就会出现小平同志指出的这个状况,就是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结果是跟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与依法治国的方式,规范和约束党的权利,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改善党的领导,最终目的是加强了党的领导。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以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带头执行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反行使权力,更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党的领导和法治限权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相促进的,而不是矛盾的。

  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一个辩证关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法律法治才能有序的推进。

  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的法规来管党、治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又必须自觉的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认真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那种认为党的权利不受任何制约,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要随着改变,这个做法是错误的。因此,法治的理念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是同人是相对立的。

  第二,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独立司法的关系。

  我这里用了“独立司法”,因为《决定》上没有说司法独立,所以我用“独立司法”。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各级党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的执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通报和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法规定的职责,阻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的办案。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要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的或者其他后果的,必须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会《决定》的这些要求,将对推动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过去虽然《宪法》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如果独立司法党的领导就会削弱了。因此,不断的出现要求司法服务大局,司法要服务大局,要求历史讲政治,等等,令人触目的言论。实际上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独立司法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独立才会削弱党的领导,独立司法在制度层面上意思大家都知道了,它的核心目的就是保证法规、检察官等司法人员能够尊重法律的规定,而不被领导的约束所履职。

  第二,保证司法本身的公正。

  司法机关做出的决断机制是立法机关制度的法律,我国的立法过程就是党领导人民,把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变成党的政策,并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变成法律的过程,法律是经过实践检验和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主张。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要严格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就是从根本上坚持了党的领导。法治才是最大的大局,独立司法加强而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从这些年的实施来看,要求司法服从于某个领导人认为是大局,服从于某个地区的党委政府的特殊要求,其结果往往制造了冤假错案,严重的破坏了法治。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对司法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地方和政府的独立性,并且建立跨地区的巡回法律制度,我觉得完全是正确的。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建立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机制,我觉得这个非常正确的。

  此外,《决定》还就诉讼制度、司法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这是迈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全会决定提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也是现代法治整体健康运行的结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的统一,不能笼统化的理解一个个案当中原本应当独立司法的司法机关要服从当地党组织的指示,而是要在每个案件当中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第三,如何处理好行政司法公正和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互联网的兴起使舆论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舆论监督对行使司法权利的运行公开、公正提出了重大的考验,针对行政权利的运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多项的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等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舆论监督的前提是公开,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以公开促进公平的路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利清单,向全社会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职权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重点要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的评审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的信息公开。司法公开,尤其是个案的公开,对矛盾的集中和激烈的,以及中间夹杂的腐败因素,自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热点,必须律师群体通过微博/微信自媒体将他们认为违法案件,以及公检法机关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放上网络舆论,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中舆论对司法的客观公正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保证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开的过程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是全面解决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的重要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意。保证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过程当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求是信息的公开。

  正确理解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必须要解放思想,司法机关一旦接受舆论的监督,独立的司法也需要舆论的监督,国家应当制定法律来保证舆论监督的权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又要保持自身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就要坚持独立司法的基础上不随便被舆论所左右。

  第四,如何处理好体制改革和依法治理的关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也是改革的重大目标,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来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的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依据依法,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试,要按照规定法律程序的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正和废除。过去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改革受系统的法律框架的约束,基本上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导向,有的甚至直接突破了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比如说小康村民的约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突破了陈旧老的法律的框框,使得改革和发展突飞猛进。

  但是在当下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的情况下不能忽视法律环境,也要注意这个事。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的深化改革会议上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相适应、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依据依法。立法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法律的解释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改革举措,应当纳入到改革的总盘上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督办。依法治国框架要有法律的思维和法律的方式,有效的推行改革的要求,必须处理好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必须在两方面要有所加强和提高。

  第一,要对中央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价值问题。比如说原来《宪法》,《宪法》有一条,就是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后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提出来说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那这是一个进步。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党的政策来修改完善宪法。要及时的修订原有的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化结构的作用。

  我这里举一个例子,比如说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了,新东方在美国上市了,这个现象老百姓的意见好的企业都到美国上市了,为什么不能在国内上市,让老百姓分享。这就有一个理念问题,我们的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财务制度,我们的法规规定两年不能盈利的你不能上市,因因此这些阿里巴巴、新东方这些互联网企业不能上市了,只能跑到国外去。因此我在9月18日给马凯副总理写了个建议,提了四个建议:一是为互联网企业在国内创业板上市开辟绿色快速通道;二是针对互联网企业制定灵活的上市制度和法律要求;三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企业认定和市场机制;四是境外上市的优质互联网企业要回流。这是我9月15日报上去的,马凯副总理18日就做了批示,在他批示中怎么说的呢?“感谢尚全同志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建议,请肖钢同志认真研究采取配合措施,创造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制度、监管政策、便利措施等市场环境。马凯,9月18日”。上面很重视,所以后来对这些互联网企业放宽了门槛,修订了法律制度。我说这个东西非常正确的,特别是我们部门立法,好多改革发展不适应的,就是应当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我就讲完了,谢谢!

  (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由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创立并主办,以深圳大梅沙为论坛的永久会址。论坛秉持独立、开放、创新的理念,聚焦中国改革创新进程。每年邀请数百位来自全球政、商、学界精英齐聚大梅沙海滨,探讨国家治理体系、经济转型、社会治理创新、政治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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