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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徐翔40亿个人资产是否被追缴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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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安部消息,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徐翔,1976年生人,被称为"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2009年12月,徐翔及其家人出资成立了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次年3月,徐翔掌舵的第一只私募产品问世。产品问世后,便开始书写着资本市场的"神话故事"。截至2015年10月16日,泽熙旗下1期到5期今年来收益率分别为311.67%、152.76%、369.95%、204.78%、177.07%,以近乎逆天的收益率领跑私募。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正当A股市场处于上涨热潮之中时,徐翔掌控的泽熙投资旗下的投资组合却成功躲过了6月的大跌,并于7月精准抄底。但在随后8月中旬,A股大盘从4000点跌至2850点期间,泽熙投资的市值却变化不大,可能已经空仓。据报道,徐翔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40亿元,而他管理的资产达数百亿元。

  "私募一哥"徐翔的落马,与公安部几个月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今年6、7月间,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由于出现了异常的巨幅波动,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针对掌握的一些违法犯罪线索,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开展一系列工作。

  若被认定有罪,徐翔的40亿资产是否会被追缴?何为内幕交易及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法晚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该领域的法律专家。

  徐翔涉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

  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从媒体报道来看,"私募一哥"徐翔的行为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操纵股票价格等多项罪名。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分析认为,从公开报道看,徐翔可能是利用了自己的个人渠道,在某只股票定向增发消息尚未公开之前,就提前获得信息并购入股票获利。

  操纵股价包括三种方式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告诉记者,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种方法,操纵证券市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来说,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方法,一个就是当事人利用他人名义开设很多账户,用虚假交易来影响股价;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制造舆论,影响投资者心理,造成最终的投资决策,以形成对股价的操控;第三种就是利用公司的决策,来影响市场行为。

  张远忠进一步解释,如果一个人持有10个账户并用这些账户自买自卖,将某只股票价格大幅拉高,吸引其他股民大幅买进该股票后,即抛售离场,这种情形就有可能涉嫌操纵股票交易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的前提都是"情节严重",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张远忠律师表示,操纵的金额、次数以及对股市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对国家造成的损失,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

  徐翔40亿资产是否会被追缴

  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还未公开时,就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牟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徐翔高达40亿元的个人资产,以及他管理的数百亿元资产,是否应被定性为赃款,未来这些资金将何去何从?

  彭新林认为,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具体到本案中的资产,张远忠律师认为,要具体分析在这些资产里面哪些是他通过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交易的犯罪所得。如果是违法犯罪所得,那肯定就属于赃款;如果是通过正常股票交易的盈利,那就属于合法收入。

  此外,在徐翔管理的数百亿资产里,要分清哪些是客户的委托资金,对于这部分委托资金,应依法归还给委托人。

  操纵市场价格所得属赃款

  今年8月至今,先后已有多名证券公司高管涉嫌操纵股市被抓,若被认定有罪,他们的个人资产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剥夺?

  彭新林解释,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具有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刑法》并未对操纵证券市场罪配置没收财产刑。故这些被刑事拘留的高管的个人资产,应当分情况处理。",若是通过操纵证券价格等而违法所得的部分,属于赃款,直接予以追缴;若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资产,予以没收;其他合法资产,不能没收。

  在黄震看来,公安部之所以在近期对徐翔等一系列案件进行了依法调查,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因过度的投机行为导致股票市场异常震动是主要原因。

  要想保障股市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对这些投机行为进行整顿,对这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清除。

  文/记者纪欣

  证券市场多人因违规被抓

  7月10日

  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率多部门联合工作组抵达上海,对涉及证券领域违法犯罪开展调查。

  8月25日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的徐刚等多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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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总经理程博明及高管于新力、汪锦岭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调查。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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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

  侦破"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法获利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的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1104/n425237927.shtml report 2959 新闻点击据公安部消息,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被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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