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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管理研究生”孔子家乡设骗局

来源:综合 作者:法制周末
在曲阜红海竞拍所得的土地上,至今只能看到一处活动板房“办公楼”。 刘立民 摄
在曲阜红海竞拍所得的土地上,至今只能看到一处活动板房“办公楼”。 刘立民 摄

  “刑民交叉”引发系列诉讼

  同样性质并且被公安机关列入涉嫌诈骗的案件,起诉到浙江省东阳市法院的,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予以驳回,而起诉到山东省济宁市中院的,却被认为“员工个人行为不影响曲阜红海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和《逮捕令》并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发自山东曲阜

  “我拿他当人才重用,没想到引狼入室,不但侵占资金、损毁企业声誉,还将红海公司拖入一场场莫名的官司。”2015年10月15日上午11时,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完庭审出来,江西红海集团公司董事长阮火海连声叹息。

  这一天,有两起曲阜市红海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红海)作为上诉人的案件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均缘于一个叫王某南的人。据了解,该公司由江西红海集团公司出资,营业执照登记为阮火海之子阮祥华个人独资。

  百度上的王某南简历显示:他6岁熟读唐诗宋词,研习武术,部队转业后先后到政府机关和国企工作,而后转型进军民营企业,有时身兼多家企业的职务,诸如董事长、总经理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裁,还有什么书画院名誉院长、某某协会秘书长,头衔多得令人眼花缭乱,最高学历为“北京大学企业管理研究生”,俨然社会名流。

  然而,当其简历叙述到2013年1月,其担任江西红海集团副总经理兼曲阜红海总经理时便戛然而止,其后的另面人生“事迹”并未续上。

  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王某南在此任上不到一年时间,涉嫌挪用资金50余万元,并利用保管公司印章的机会,虚构曲阜红海将有工程项目开工,同5家企业签订相同的施工协议,骗取履约保证金及个人借款,涉嫌诈骗总额3000多万元,该案目前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014年6月25日,王某南被刑事拘留后,这些受骗企业及个人纷纷提起民事诉讼,令红海集团应接不暇,但令阮火海疑惑不解的是:同样性质并且被公安机关列入涉嫌诈骗范围的案件,起诉到浙江省东阳市法院的,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予以驳回,而起诉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却认为“员工个人行为不影响曲阜红海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和《逮捕令》并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同5家企业签订相同施工协议

  据阮火海介绍,2013年初,红海集团出资,在曲阜竞拍中标高铁站附近三块土地,随即注册成立曲阜红海,阮祥华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于阮祥华在其他地方还有项目未完工,就聘请王某南为红海集团副总兼曲阜红海总经理,年薪120万元,主要负责办理土地证、规划证等报批报建前期工作。为了方便办手续,曲阜红海的印章暂由王某南保管,当时明确告之,此项目由红海集团自行开发承建。

  在王某南到曲阜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红海集团累计向曲阜红海拨付经费近300万元,而王某南一直推脱工作忙,未将原始支付凭证上交报账,经过红海集团财务仔细核对,发觉有50多万元被王某南挪作他用,遂于2014年6月16日到江西省广丰县公安局报案,6月25日,公安机关对王某南刑事拘留。

  抓了王某南,其他案情随即冒了出来,才发现他把“总经理”的职权用到极致,涉嫌犯罪的方式和数额远非“挪用50多万元”这一宗。

  记者根据民事卷宗和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看到王某南在总经理职位上不停地“一女嫁多夫”,收取一笔笔“聘礼定金”。

  2013年下半年,王某南先是擅自代表曲阜红海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八达)签订了总造价12亿元的施工总包协议,同时向该公司鲁东大区经理赵某贵借款300万元(实收280万元)。

  而后,王某南又将相同的项目与广东一企业山东分公司签订了施工总包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用曲阜红海担保以自办某公司的名义向该公司借款500万元。

  这期间,王某南又找到浙江人施某良“洽谈”项目,收取300万元意向金并借款200万元,施某良后来找到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与王某南签订了施工总包协议。

  由于浙江八达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无法进场,王某南以曲阜红海名义与其重新签订了总包施工协议,收取履约保证金600万元。

  2013年12月9日,王某南再次兜售项目,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和通达公司相同的施工承包协议,收取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100万元借款。

  2014年初,王某南如法炮制,又把相同项目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收取履约保证金800万元。

  王某南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借款,全部未入曲阜红海的基本账户,一部分转入王某南私设并掌控的另一曲阜红海账户,另一部分汇入王某南在杭州自办的某公司。

  据公安机关案情说明,截至案发,王某南已经退还这些单位及个人保证金、借款1500多万元,尚有近3000万元被王某南用于个人使用或归还旧债。

  记者看到,王某南代表曲阜红海与这些企业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协议,其内容大同小异,但工程名称均为“四星级红海国际大酒店、红海商业广场城市综合体项目”。

  刑民交叉案件两地法院两样判决

  2014年7月,广汇公司向浙江省东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曲阜红海签订的工程总包协议,退还意向金300万元,并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每迟延半月支付40万元违约金至实际履行日止。

  东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代表被告签订合同的王某南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并批准逮捕,300万元意向金属王某南涉嫌诈骗的范围内。该院认为,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才能确定,因此裁定驳回了广汇公司的起诉。

  然而,同样被公安机关列入王某南涉嫌诈骗范围的案件,起诉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就是另一种结果。

  2014年9月23日,最早与曲阜红海签订工程总包合同的浙江八达及其鲁东大区经理赵某贵,同时向济宁中院起诉,浙江八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尚欠保证金2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赵某贵请求判令曲阜红海返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需要说明的是,借条虽有曲阜红海签章“认可”,但款项直接打给了王某南在杭州的公司。

  这两起案件由济宁中院同一合议庭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加盖了被告公章,收款收据也盖有被告财务印章,原告有理由相信是与曲阜红海签订的合同,虽然被告辩称所有文件、合同均系其单位员工私自盖章签订,因本人涉嫌犯罪已被捕,故在刑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前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无法认定,但被告员工的个人行为不影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济宁中院的判决基本支持了浙江八达的诉讼请求。

  对赵某贵借款案,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是王某南利用保管公章便利私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但王某南的职务身份,并持有单位公章,以单位名义借款,原告有理由相信王某南的借款行为是代表被告公司的行为,现原告已依约将款项打入被告指定账户,无论王某南个人是否实施刑事犯罪行为,都不影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判决曲阜红海偿还借款280万元及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利息。

  曲阜红海不服济宁中院对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曲阜红海认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未追加,上诉人未使用其中一分钱,实际占有和使用人为王某南;本案为经济犯罪案件,应驳回起诉或中止诉讼。

  同时,曲阜红海指出,王某南与多家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目的为了骗取保证金和借款,施工单位未经招投标即签订施工合同,并向非曲阜红海的账户转款,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不同法院的审理,却有不同的结果,这是曲阜红海公司最大的疑惑。

  “施工合同”的正常与非正常

  曲阜红海注册成立于2013年3月,同年7月6日由两人合伙变更为阮祥华个人独资,而王某南8月1日出示给浙江八达的《授权委托书》称:兹经曲阜红海董事会研究决定,特授权王某南全权办理项目的招投标、各项合同签订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事实上,个人独资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董事会”这个机构,只要看一下营业执照,就会发现没有“董事会”这个机构,浙江八达与王某南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未经过招投标。

  5家企业与曲阜红海的施工合同,均签于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初,但记者看到,2015年2月曲阜红海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红海商业广场”和“红海大酒店”项目的批复。

  两个项目总投资为10亿元,曲阜市发改局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中,强调“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行为要规范、公平、公正”。

  上述北京那家公司总经理朱某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招投标法主要针对国企或政府项目,民营企业发包工程可以不经过招投标,合同依然有效,通常先签合同后补手续。

  “项目施工图初稿今年3月才作出来,不对项目情况作基本的考察和了解,没有图纸如何造预算和确定工期?难道承包方就不怕赔了?”曲阜红海现任总经理孔祥龙表示,当时根本不具备签订施工合同的条件,这5家均系建筑施工行业一级企业,他们应当清楚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和常识,如果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本不可能上当受骗。

  无论是否正常,承建十个亿的工程项目,无疑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记者发现很多“被骗方”全部或部分满足了王某南的私人要求,如孔某华先被王某南所骗,后与王某南合伙,在曲阜市另行成立公司,搞起了房地产开发,但他们之间到底有无恶意串通,或许在该案的刑事审判中会给出答案。

  专家认为应遵守先刑后民原则

  2015年10月15日上午和下午,山东省高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曲阜红海上诉的两起案件,记者旁听了庭审过程。

  庭审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江西省广丰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以证明这两起民事案件都被公安机关列入王某南涉嫌诈骗的范围内,再次强调这是刑民交叉的案件,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刑民交叉案件”这一说法曾得到法官的认可。

  著名律师、北京市亿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表示,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必须先刑后民,否则于法于理讲不通”。

  “签订施工合同非曲阜红海真实意思表示,公章是怎么盖上去的也不知道,双方有无串通?”曲阜红海代理人认为,在王某南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作出最终判决前,很多事情都搞不清楚,因此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或中止诉讼。

  案件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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