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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罢免法官应有弹劾程序 需通过人大常委会

来源: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汪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昨天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应当制定《司法人员弹劾法》,对弹劾法官、检察官的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定。

  张建伟说,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为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不过,我国司法体制一直未能将司法机关与地方权力隔离开来,不仅检察机关实际运作的司法体制是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检察机关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外,同时受地方党委领导),审判机关也未能摆脱双重领导体制,此外,人事权、财政权也受地方实权部门的节制。

  司法权由国家事权演变成地方事权的现象,妨害了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要使司法机关做到唯法律马首是瞻,必须让司法与地方脱钩。

  张建伟表示,让司法摆脱地方,就应当强化司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非经其本人同意不得调任,强制调任应基于法定理由并通过特定程序进行。如要将司法官免职,需通过人大常委会弹劾程序来实现。

  基于此,张建伟提出,我国应制定《司法人员弹劾法》,对弹劾法官、检察官的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定。

  被弹劾法官、检察官如果提出公开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张建伟关于《司法人员弹劾法》的具体设想

  对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弹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代表团或者一定数额的代表(法律就人数应作出规定)或者专门组建的国家司法委员会提出罢免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罢免。

  对高级法院、省级检察院以下的法官、检察官的弹劾,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定数量的代表或者法官、检察官所属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家司法委员会,向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弹劾案,由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予以罢免。

  罢免法官案在付诸表决前,应听取法院设置的法官评鉴委员会、检察院设置的检察官评鉴委员会的意见和被弹劾的法官、检察官的书面意见;被弹劾法官、检察官提出公开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表决结果为同意罢免的人数占代表人数半数以上即发生罢免效力。

  其他建议

  法官遴选应交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现行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涉及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张建伟认为,法院、检察院希望设在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希望设在政法委,此外还有设置在人大常委会等方案。而法官、检察官遴选属于典型的司法行政事务,最理想的莫过于交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如同司法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一样。

  不过,设置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是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至于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则应根据需要临时组建,由9至15名跨界别人士组成,例如包括1/3的法官、检察官,1/3的律师、学者,1/3的其他人士共同组成。

  张建伟提出,一套完整的遴选程序应为: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提供候选名单,交由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命,任命后到司法机关任职并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享有职务保障。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1126/n428277379.shtml report 1451 本报讯(记者汪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昨天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应当制定《司法人员弹劾法》,对弹劾法官、检察官的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定。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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